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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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9.1.2 分包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的任何缺陷。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 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允许,分包人不得更换或者 撤回主要管理人员。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 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9.1.5 分包人应按
2、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 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9.1.6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 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管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 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造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 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9.1.7 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者工作,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3、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者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者免除分包人按合 同约 定应承担的责任。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 交给承包人为止。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9.2分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 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姓 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者报 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10 .工期10.1 进度计划10.1.1
4、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 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0.1.2 实际进度与第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 工期10.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5、,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偶尔节假日施 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0.3 开工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0.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 此受到的损失。10.4 暂停施工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 延误的工期。
6、10.4.2 除第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第28.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分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 停工已造成份包人关键路线工作的工期延误或者给分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 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 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分包人无故迟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0.5 工期延误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份包人关键路线工作的工期延误和 (或者)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承
7、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 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者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 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 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者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者要
8、求分包人偿还。(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者在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允许延长的期限内完成 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承包人 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赋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11 .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 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延误的工期。1
9、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 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 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 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份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 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11.3 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
10、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 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 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者 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 由分包人承担。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 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者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者)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1
1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者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者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即将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 由分包人承担。11.5.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12 .试验和检验1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
12、提供必 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 确认。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者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者)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13 .安全绿色施工13.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
13、,严格按安全 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赋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 成的误工、工期迟延造成的损失。第一部份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 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 程施工事项商议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题模: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14、写)( 元)四、IM0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天。五、质量标准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 .材料和工程设备14.1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 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 款。14.2 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贝O(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 创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
15、 核。(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 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创造商或者供应商。15 .变更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 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6 .合同价格及调整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6.2.1
16、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 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 专用合同条款。162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 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合同价格再也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7 .计量17.2 分包人应按合
17、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 款。17.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者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 核或者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者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者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17.4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 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18、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17.5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8 .合同价款支付1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18.3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 者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18.4 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 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9 .完工验收19.2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 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9.3 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19、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 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9.4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 请报告或者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 工日期。20 .移交20.2 当本分包工
20、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 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0.3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20.4 承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20.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并拆除暂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 承担。21 .结算21.2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 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21.3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
21、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21.4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22 .质量保证金22.2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2.3 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2 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3.3 分包人应
22、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4 .违约24.2 承包人违约24.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24.1.2 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24.1.3 分包人按第项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 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4.1.4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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