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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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汇编15篇)农副产品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_ 出卖人:_ 签订地点:_ 买受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种 产地 商标或品牌 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位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其次条 质量标准:_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给和回收及费用负担:_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 第五条 标的物全部权自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全部。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 第七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_ 第八条 检
2、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 第九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_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商定事项:_ 出卖人名称(公章): 住宅: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托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
3、: 买受人名称(公章): 住宅: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托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_ 印制单位:_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2 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买受人 _县_乡_村_村民,以下简称出卖人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进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供应丰富的农副产品,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出卖人必需在_年_月以前(或_月_日内),向买受人交售_(农副产品)_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有
4、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状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买受人应根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协商定),向出卖人计付货款。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其次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以下第( )项执行: (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方法;国家
5、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当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以下第( )项办理: ( )按国家或部规定的方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方法。 包装物由出卖人(买受人)供给,包装物回收方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方法 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 )项办理: ( )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
6、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规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假如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托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为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_ _。 (合同应明确规定:( )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7、,交质量监视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方法_ 出卖人交售的_(农副产品)阅历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买受人仍旧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_( 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局部货款总值_( 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
8、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局部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心财政。 3出卖人在交售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
9、,按逾期交货处理。 5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担当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担当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买受人依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归还不履行局部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担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
10、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转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担当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依据实际状况赔偿其损失。 2买受人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
11、(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出卖人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担当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担当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出卖人交货日期得以顺延,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依据实际状况赔偿其损失。 6买受人如向出卖人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局部
12、的预付定金。 7买受人必需担当因错填或临时转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展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展验收或进展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缘由拒收,应负责妥当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出卖人应允许买受人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准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 不行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
13、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不履行,并可依据状况局部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出卖人假如由于不行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方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打算。 _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采纳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旧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买卖双方对属于国
14、家统购、派购规划内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规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规划外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其他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15、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银行、乡政府、_ 、_ 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公章)_ 代表人:_ 职务: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出卖人:(公章)_ 代表人:_ 职务:_ 开户银行:_ 账号:_ _年_月_日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3 买受人: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出卖人:_县_乡_村_村民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进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供应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_年_月以前(或_月_旬内),向买受人交售_(农副产品)_斤(担)(有些农副产
16、品在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状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协商定。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其次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方法;国家没
17、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当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以下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方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方法。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方法 1、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
18、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规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假如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托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为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_。 (合同应明确商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治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视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
19、算方法。 出卖人交售的_(农副产品)阅历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受人仍旧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局部货款总值_%(1%2%)的幅度)的违约金。 2、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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