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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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至被许可方。对于技术资料的验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所列的验收标准执 行。被许可方可以自行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 的情况,双方应约定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 是否允许终止合同、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第五条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在很多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的专利及技术资料后,并不能立 即独立实施该等技术,仍然需要依靠许可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 导。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通常会对许可方提供技术协助的义 务做出约定(通常而言,在许可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术服
2、务或 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许可外观设计专利时,相关需求相对较低)。为 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可以就相关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提供方式、验收标 准、费用等进行约定。其中,对于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费用,若双方在许可费 中已经将其涵盖其中,则无需另设该种付款安排。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定许 可方应当对被许可方成功制造出许可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做出 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在已充分 合理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第六条保密条款在专利许可中,一方面,许可谈判历时长、参与人员众多(例如双方的 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
3、、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信息广泛, 均使得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披露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 另一方面,在专利许可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会披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 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 据等。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可能会对信息持有人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许 可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 为保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第七条后续改进成果的提供与分享许可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有可能对许可的专利作出改进,从而形成新的改进技术。对于何为改进,技术改进一方可能倾向于用比较宽泛的标准 来定义改进,而另一方则
4、可能相反。因此,在许可合同中,需首先明确的是 双方是否有权对许可专利进行改进。在允许改进的前提下,就后续的改进 技术进行明确定义。同时,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对基于许可专利形成 的改进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许可方做出的,那么针 对该改进技术,被许可方是否可依许可合同自动获得许可并无需支付额外 的许可费。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被许可方作出的,那么许可方是否有必要 通过许可合同提前获得该后续改进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可以将 该改进技术补充到其专利包中,进而增加其专利包的价值。若双方对后续 改进成果的交叉许可相关事项有进一步合作意愿,可考虑进一步就许可目 的、范围、费用等事项进行
5、协商,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完备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有利于双方明确风险界定 和责任分担。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保证被许 可方实施许可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许可方应赔偿被许 可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此类陈述保证对许可方的要求较高,当事双方予 以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专利许可合同中要求许可方作出“不侵权保 证”,许可费往往也会相应较高。在许可方无法保证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 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约定因实 施许可专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和费用。第九条 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
6、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将专利实施许可纳入 到规制范围,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应当注意区 分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政规定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 情形。在专利许可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的情形中, 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及境外法律 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的商业目的,对相应 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办理技术 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第十条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及共同维权对于第三方针对许可专利可能提出的侵权诉讼,许可合同应就第三方 专利诉讼的应对主体、诉讼费用承担
7、、败诉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双方事先约定由一方作为主要应诉 方,另一方仅负责提供必要协助的情形。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 商,例如,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较有可能作为主要应诉方,特别是在许可 方在当地缺少维权条件的情况下。在部分项目中,许可方可能同意在第八 条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承诺对许可专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前提是应当 由许可方负责具体应诉事宜的决策,对此,双方也可将相关安排在第十条 中予以明确。若存在未经许可方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实施许可方专利,由于这种情形 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利益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许可合同中 明确约定针对第三方的专利诉讼
8、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方便维权的角度来 看,约定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中的任一方在获知许可专利正在遭受第三方的 侵犯时,均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另一方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 关于在此种情况下,被许可方是否拥有针对该第三方的起诉权的问题,当 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约定。在双方未就该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 通常认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 他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作为专利法相关条款中的“利害关系 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此外,双方还应就诉讼费用承担、从第三方 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的利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第十一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中华
9、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 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该规定,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尚 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被许可方可以 停止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进行约定,如无明 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无需向 被许可方返还许可费。双方可以约定返还全部许可费,也可以确定部分返
10、 还,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 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另外,也可能会出现无效决 定宣告专利权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情形。在条款中 建议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约定清楚。对于专利申请的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存在未被授权的可能,特别 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专利申请被视 为撤回或被驳回,双方可约定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视为撤回或被驳 回可以进行救济、还存在授权的可能性,也可以暂时不急于解除合同,而是 约定如何对视为撤回进行答辩或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请求,并对相关费用 予以明确。关于许可费返还与否的处理,
11、可以约定全部返回许可费,也可以 约定部分返回,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 济利益后、专利申请才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被许可方应当全面掌握和及时关注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 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方应当在第八条中承诺将已收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 法院发出的体现许可专利法律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文书(包括专利 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 回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信息及时告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也可以直接 通过向专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了解许可专利曾经发生或正 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告等
12、各种情况。若许可 专利为专利申请,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已发出的通知书,判断其 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许可方应当关注该 许可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 件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在于免除双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双方需 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之后合同的后续安排及责任损失分 担方式、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包括通知 时限、通知的形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等)、通知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减少 损失、何时终止合同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三条 送达考虑到专利许可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可能较为复杂和
13、专业,建议双方安 排专门的联系人进行对接,以保证专利许可顺利完成。止匕外,约定送达条款 也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避免双方对通知、资料的送达产生争议。第十四条违约与损害赔偿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许 可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提供或未及时完整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务、 培训;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 项下的许可专利;或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 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等。被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时, 也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被许可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支付 或未及时足额支付许可费、违反合同
14、项下的许可方式或范围使用许可专利 以及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针对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要求违约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可规定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享有终止合同 的权利。但对于双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并非其有意为之。以被 许可方未支付许可费为例,如果被许可方因此而需要停止生产或销售许可 产品,对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约定一 个违约通知期,要求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向违约方进行通知,并允许 违约方进行补救,只有违约方在通知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的情况下, 守约方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等权利。除了约定违约金,当
15、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 失。第十五条税费(选填)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款,通 常称“税费”条款。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应当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予以规定。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 约定的纳税事项,都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如此, 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
16、为了避免双方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生的误解, 要重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 务人,但是未明确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纳税人以外的人负 担税款,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税费条款进行税款经济负担的约定。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在适用法律方面,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涉及涉外因素,则统一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许可实施行为 发生在中国,一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调 整的是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由当
17、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知识产 权许可适用的法律,常见的有合同履行地法律、合同签署地法律、某个中立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等。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调解、诉讼和仲裁。双方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 式,特别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灵活性、权 利救济等多方面因素。从效率方面考虑,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 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 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从权利救济方面考虑,仲裁是一裁
18、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 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在法定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比而言,由于诉讼是两审终审, 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止匕外,无论是采取仲裁还是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在仲裁庭 作出裁决前或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均可以先行调解。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许可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变更、修改、终止 合同情形下所需满足的条件,为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实践中,当事人可能 会依据在先许可合同的终止日期等信息,专门设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 效日期。若确实存在上述
19、情况,则双方可在第十七条中另行约定。为督促被许可方积极实施许可专利,实践中(尤其是在独占实施许可 的情况下)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若一定期限内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 许可专利的,许可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确实存在上 述需要,双方亦可在第十七条中进行约定。第十八条其他前十七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 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 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 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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