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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8篇 为了进一步标准外用工安全治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工程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治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治理制度,标准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消失场治理要求和治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担当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需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
2、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需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视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需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治理力量。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需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供应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托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需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
3、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供应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对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纳“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工程分公司应帮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展使用前的安全教育,叙述熟识的施工安全学问,要求和应留意的危急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学问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程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状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工程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准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4、,并监视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开工具、劳动爱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供应。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局部费用。工程分公司必需监视外用工劳开工具、劳动爱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状况符合要求。 三、危急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工程分公司必需对外用工进展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急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损害、烧烫伤等简单引起人员损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工程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展特地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
5、视实施。 四、现场监视 1、外用工分散到工程分公司、班组参与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需由所在工程分公司、班组治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阅历的正式职工带着和监护下参与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急的工作时,必需在有阅历的职工带着和监护下进展,并做好安全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 篇二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需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照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依据职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连续教育等。 其次节 劳动合同治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
6、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需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 第9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
7、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供应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峻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
8、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
9、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头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打算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打算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
10、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治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根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
11、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根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惩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
12、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担当。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或托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
13、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三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治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全部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全部员工在被聘用前须供应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准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马上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
14、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连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需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需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
15、,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治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当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根据“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舞工程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全部劳务用工。 其次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实行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
16、。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需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工程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消失。 第三章劳务用工治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工程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工程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帮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展统一调配; (2)特别状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
17、,应由工程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需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掌握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展检查,凡未根据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工程经理)担当。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消失随便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状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治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需准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治理,在用工协议
18、规定的效劳期限内,如发生特别状况应准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需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展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需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常常检查、督导和订正其不标准操作和担心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顿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以下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五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全部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全部员工在
19、被聘用前须供应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准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马上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连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需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
20、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需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 篇六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
21、要求。假如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成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担当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酬劳。”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详细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状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状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爱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爱
22、护标准等等。假如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爱护,当事人还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正、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根底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正、合理。犹如一个岗位,两个资格、力量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力量强的收入比力量差的还低,就是不公正。再比方用人单位供应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效劳期,而且在效劳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根据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
2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正。此外,还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正的合同。 公正原则是社会公德的表达,将公正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公平自愿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公平的,没有凹凸、附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听从、治理和被治理关系。只有地位公平,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固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
24、用人单位的治理,处于被治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公平的。这里讲的公平,是法律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公平。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公平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全都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商定等。依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全都原则。协商全都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全都意见
25、。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全都,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认真讨论合同的每项内容,进展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全都意见。只有表达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根据合同商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供应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拟多,比拟清晰,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全都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仔细讨
26、论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恳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恳,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依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状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供应的工作条件与商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供应假凭的状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
27、,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爱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担当法律责任。劳动详细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没有商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留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28、有的状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状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商定,就要根据本法的规定担当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状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这时劳动合同商定了违约责任的,按商定办,没有商定违约责任的,就
29、无从担当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履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
30、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进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整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舞和爱护劳动者进展科学讨论、技术革新和创造制造,表彰和嘉奖劳动榜样和先进工。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治理或者就爱护劳动合法
31、权益与用人单位进展公平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 其次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制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供应就业效劳。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卑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公平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32、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消失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
33、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部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商定其他内容。 其次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
34、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_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其次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 其次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消失,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其次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
35、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
36、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其次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 其次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37、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赐予支持和帮忙。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38、体职工争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
39、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
40、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需准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41、资酬劳。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安排应当遵循按劳安排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根底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安排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42、(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进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需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
43、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爱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制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