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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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通用3篇) 一、为削减和避开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爱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安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安康进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治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需具备的根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 一秘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安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需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效劳公
2、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聘请录用员工按员工聘请录用治理(暂行)方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别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觉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治理处/站应从实际动身,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需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别状况的,特殊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需由各治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供应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连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
3、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 篇二 企业劳动用工及安康监护档案治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状况,应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安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
4、使职业卫生正值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安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展职业安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安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安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安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展诊断、治疗,并进展观看。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安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受,记录
5、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状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安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安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保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准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看,并记入个人安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觉群体反响,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准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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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 合同法 实施细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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