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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一周的加班时间规定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资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每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由于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需根据规定赐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你情愿、单位情愿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
2、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3、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加班时间的法律规定 1、加班时间的认定条件。加班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依据生产经
4、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包括平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加班时间的认定需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二是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三是在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2、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状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或供应劳动的法定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及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5、,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是工时制度的根底,是特别工时制度下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标准工时制下平常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需要争论的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工间休息间和用餐时间。目前我国对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间歇时间长短尚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商定或劳动规章制度如作息时间加以规定,如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时,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
6、示或告知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时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本案中,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是否可以折算工作时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231号)指出:“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局部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正合理的原则动身,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肯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正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睡班
7、时间可折算肯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商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该指导性文件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关于门卫、保安睡班时间如何定性的困惑,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可以休息,但与正常休息仍存在本质区分:一是夜班工作基于公司安排,二是夜班时间须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脱岗,不能自由支配。双方若无特殊商定,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入工作时间,勿庸置疑;双方若有睡班时间折算肯定工作时间的商定,是否有效也不无争议,由于该指导性文件所持意见究竟不是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生产
8、或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一样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纳的是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一样。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9、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局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酬劳,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酬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平常、双休日平均加班时间=日平均工作时间-8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日工作时间。 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存在加班
10、问题,但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根本上根据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在特殊需要的状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局部不计算加班时间。 5、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职工,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安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根底上,采纳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1、 6、计件工资下的加班时间。计件工资是指依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酬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酬劳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其次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依据本条例其次十条的规定,分别根据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其优点在于直接将工作业绩与工资挂钩,充分表达了按劳安排原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主见实行计件工资,但不能供应相应证据证明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计件工资不能被采信,最终只能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核定加班费;二是用人单位实行单一的计件酬劳标准,即无论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还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均实行同一计件单价,不作任何区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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