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3篇).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3篇)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详细时间商定,只商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别状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依据双方的实际状况和需要来商定。 2、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商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商定工作岗位时可以商定较广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商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把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开工作岗位商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全都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商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爱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供应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酬劳。 此必备条款可以商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
3、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商定进来,可实行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商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商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商定。须留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商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开消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状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商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商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纳违约金方式应当
4、留意依据职工一方承受力量来商定详细金额,避开消失显失公正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峻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连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而一般状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篇二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宅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详细案件同本国必需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确实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宅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详细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宅、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吵
6、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宅地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局部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头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见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头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掌握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掌握”或称“有效掌握”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根本上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掌握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表达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掌握”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掌握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肯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确实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
8、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全都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承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
9、件有三种: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篇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状况,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殊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