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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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4篇)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全部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全部员工在被聘用前须供应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准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马上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连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
2、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需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需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二 第一章总
3、则 第1条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4、。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需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照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供应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拘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
5、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商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
6、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供应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
7、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
8、失或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
9、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
10、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
11、8小时工作制,对特别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依据季节性变化而准时通知。 第27条公司依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根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根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酬劳。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商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
12、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托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供应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缘由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供应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根据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
13、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根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以下状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惩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
14、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公司的进展进一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担当。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的商业隐秘,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公司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商定,对外担当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隐秘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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