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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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解释篇一:财政部关于说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34号 财政部关于说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34号2003年12月10日 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心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经探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连接。 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
2、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接着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详细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详细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运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依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需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晰并作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的详细状况和主管部门看法推断确定。 六、
4、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选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详细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 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选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须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详细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 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需按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依据实际状况驾驭;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详细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依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
5、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嘉奖和工程质量奖,运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运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运用状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
6、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缘由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担当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削减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
7、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 依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 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行能制订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心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 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心部门的,属中心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
8、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选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 可依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驾驭。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订正、通报指责、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干脆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惩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
9、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我部正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探讨制订加强代建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指导看法,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 篇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 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爱护费、工具用具运用费、固定资产运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款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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