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4篇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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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4篇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第十六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局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当仔细执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县卫生监视机构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定期进展监视检查,发觉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展行政惩罚。 最新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治理方法2 第六条 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名目”为准。 第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下人员发生职业病或
2、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帮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穿插或混杂布局的,应当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全部劳动者; (四)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在30分钟内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电话报告。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进展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缘由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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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职业病 防治 有关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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