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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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8篇)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治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处方治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前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局部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工程。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
3、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2篇】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治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别治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别的治理方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名目、精神药品名目(以下称名目)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其次类精
5、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靠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必需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展选购,治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治理方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学问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
6、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明患
7、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展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详细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依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视本院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制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
8、有权拒绝发药,并准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治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
9、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治理、班班交接、仔细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治理使用状况,发觉准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视治理局监视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3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别治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掌握特别治理药品
10、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治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别治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治理法及相应治理方法,实行特别治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规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展选购治理外,其它特别治理药品的治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
11、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治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丧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治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
12、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治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展专册登记,加强治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别药
13、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视部门监视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与,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治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丧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马上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选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
1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库存状况做好麻精药品选购规划,仔细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选购,仔细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选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实行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仔细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
15、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马上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觉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纳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治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展出、入库账务处理。 2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准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治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治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治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
17、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治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肯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实行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治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展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准时排解。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
18、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治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治理,保证正
19、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处方治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标准化治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视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
20、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根据处方治理方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
21、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觉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准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需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治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晰。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
22、按日编制挨次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大事,要做好现场爱护,准时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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