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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考勤制度3篇 人民医院考勤治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职责划分 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职工考勤治理工作;科室领导监视本科室考勤的执行;科室考勤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二)工作时间 医院工作时间分为根本班次与特别班次。 根本班次为每周工作五天半,周一至周六上午。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工作制以医院党政办通知为准)。 由于医院工作性质的特别化,各科室依据医院总体需求以及科室需要,除安排根本班次外,依据实际状况安排本科室人员特别班次。 特别班次包括:上午班、下午班、连班、中班、夜班、陪班、帮班、全天班、急诊班、清创班、值班、备班、主班、治
2、疗班、早班、责任班、出班等等。特别班次种类较多,且同一特别班次因科室状况不同而所定时间不同,故由各科室自行安排,但需确保每周40小时工作制。 (三)考勤期间 我院考勤实行二级治理。由科室负责安排员工个人班次,科室员工每月出勤状况由科室负责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院员工的考勤汇总,并不定期依据科室排班表进展抽查。 科室排班由科室负责人制定,并于当月27日前将次月本科室排班表交人力资源部(电子或手工表皆可),人力资源部依据排班表可进展加班认定以及不定期的劳动纪律等检查。 各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每月本科室各种休假凭据复印件和科室考勤汇总提交人力资源部。每日的考勤状
3、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精确,有误差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任凭改动。 (四)考勤形式 我院局部科室已实行指纹考勤形式。 二、缺勤治理 1.对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的员工,应进展教育,屡教不改的,赐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峻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脱岗。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员工必需听从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安排的工作,对不听从调动安排经教育不听从者予以相应处理。
4、3.严格执行各班次时间,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由此造成严峻后果者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扣除奖金、纪律处分等)。 4.遇抢救病人或急诊手术、任何工作人员必需随请随到。对无特别缘由或借故不到者,视其性质和造成后果严峻性予以批判教育,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三、加班治理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别性以及科室的弹性排班制,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医院赐予加班工资,其他假期如(如公休日、年休假等)则由科室安排休息或补偿,医院不额外赐予加班工资。 (一)加班天数 总计11天/年,分别为:新年(公历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节(
5、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公历十月一、二、三日)。 如国家另有规定或通知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计算 在编人员(含在编借用): 加班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43加班天数 编外人员(含在院人事代理、借用的人事代理、未调入),合同制用工另外标准。 初中级职称人员100元/日;高级职称人员120元/日 退休留用返聘人员:正高级职称200元/日;副高级职称150元/日;初中级职称100元/日 (三)加班认定 加班认定指对于各科室报节假日加班天数,人力资源部依据以下原则核准发放,并予以不定时抽查。 1.加班认定以科室排班表为准。 2.原则上加班认定为1天,即
6、节假日1天加班1天,且享受加班工资者则不另行安排休息。 对于在节假日1天中有上两个班次者,则享受1天加班工资,再安排1天休息的补偿,即如元旦节日中有连班进夜班者,享受1天加班工资,后1天出班为休息。 3.如节假当日无安排班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报节假日加班时需供应医务科签名的当日工作记录复印件。 五、附则 本规定中未经说明事项以国家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兴民医院考勤治理制度 医院考勤治理制度5 一、全院考勤由院办公室负责,科室考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负责,必需仔细负责、照实地反映科内人员的出勤状况。各种休假的日期、天数,政治学习参与会议的出勤及
7、出差、工休等要填写清晰。 二、考勤者必需严格执行医院考勤治理制度,考勤表中所填数据必需真实。 三、各科室要妥当保管好考勤表,院办公室将进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统计职工出勤率。 四、外出进修学习、参与学术沟通会回院应到科教科销假,职工请各种假,必需事先根据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方可离院,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必需销假。 五、职工必需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除特别状况外,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各科(组)设立考勤表(册)。由科(组)指定人员照实登记本科(组)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状况,年终统计上报院办公室。 七、请事假一天由科(组)负责人
8、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八、对擅自离岗不上班者,或超假又无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病假,应有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天内由科(组)负责人批准、一到三天由分管部门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十、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凭有关医生证明,经院领导同意才能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不予报销,所开病假证明亦无效。 十一、职工休假原则上每周轮休一天。个人休假,由科(组)负责人依据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更改。假期原则上当月轮休完毕。因工作关系安排不了休假的可由领导讨论另行解决。 十二、休假期间患病,不再另补病假。女职工产后开头,一年后应参与值三班。 【第3篇】a
9、医院考勤治理制度 各个医院对于员工的治理都会有相关的治理制度,其中考勤治理制度是其中的一项。以下的医院考勤治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治理的根底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需赐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治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治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考勤员,逐日仔细记载考勤。 其次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仔细、准时、精确地记载考勤。 2.照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当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准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10、、公伤假夜班规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需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治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治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缺乏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治理
11、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缺乏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
12、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达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规划生育假
13、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看,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规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规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规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14、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明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终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状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
15、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娴熟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娴熟)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治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16、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依据实际状况赐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来回路费。 4.探亲假的治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来回路费。 (2)各部(医院)应依据工作的状况,有规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听
17、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状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掌握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治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缺乏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赐予同等时间存休,的确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治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治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以下状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值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听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