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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2篇) 危废治理小组应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由安环部主导,定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以下状况进展排查: 1、危急废物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 2、危废利用设施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 3、防火通道是否畅通; 4、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危急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存在分类不标准现象。 【第2篇】危急废物内部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急废物治理,防止危急废物污染,爱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安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危急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2、治。 第三条 危急废物指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急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急废物治理规划中进展公布(附2023年公司危急废物名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急废物的归口治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急废物治理规划;负责审查危急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准时申报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急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视检查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对危急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状况;负责定期对危急废物处置
3、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展环境监测;负责危急废物出门证的治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急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急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治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展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展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焦油(次品焦油)进展处置。 第五条 危急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急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急废物贮存台帐,并照实记录危急废物贮存状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急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急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急废物处
4、置设施必需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急废物处置设施必需符合危急废物燃烧污染掌握标准、危急废物填埋污染掌握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急废物处置台帐,并照实记录危急废物处置状况。 第七条 危急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急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急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急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展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展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急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
5、急废物外销价格。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急废物的出厂按不行回收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法第四条其次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治理规定执行。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急废物的出厂按不行回收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法第四条其次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治理规定执行。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急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展监视治理。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急废物出厂数量,准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急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展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危急废物供
6、应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急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急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 运输危急废物,必需实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急废物运输治理的规定。制止危急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该类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需通过消退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急废物的人员,应当承受公司相关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需制订危
7、急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大事,造成危急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需马上实行措施消退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马上报告安全环保部,承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进展整改,并酌情扣责任单位2023-10000元/次。 (一)单位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台帐,现场收集和贮存无标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急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处理危急废物的。 (三)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处置的。 (五)擅自停运或者闲置危急废物处理装置、设备的。 (六)在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条 因治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危急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单位和责任者,扣责任单位5000-20230元/次,扣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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