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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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标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治理,有效防范和掌握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当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治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治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加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 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
2、内机动车辆的资产治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治理。 2.3 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治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需保持车容干净、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展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顿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展大修后,应当进展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巧敏捷,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
3、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藏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需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坚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爱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惊而松脱、损坏、失效或转变光照方向。全部灯光开关应安装坚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 运输部每月必需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展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
4、展“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展危急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急化学品准运证,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承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展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展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 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临时封存。 3.12 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治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
5、故记录。 3.13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到达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治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制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需随身携带驾驶证,制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根本条件: (1)工作仔细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安康、没有阻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学问及实践阅历。 4.3驾驶人员必需遵守交通规章,制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
6、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阻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需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制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需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四周20米、车间
7、进出口四周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阻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修理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需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全部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需承受门卫治理人员的
8、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爱护现场,准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马上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准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状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爱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准时赶赴现场,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做好事故缘由和经过的调查,妥当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托付有关单位协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9、事故损害的人员,根据工伤事故进展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根据职工伤亡事故治理制度进展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无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治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2篇】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治理规定 1. 目的 为标准公司内交通安全治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治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
10、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治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治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
11、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治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治理。 5.6. 驾驶员仔细遵守交通规章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展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掌握制度 6.1. 机动车治理 6.1.1. 机动车必需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制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牢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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