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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水务局档案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 用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局在党政工团、人事管理、 劳动工资、财务管理、教育培训、水务规划建设、水务设施(备) 养护、水政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 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帐册、 凭证、声像、电脑盘片、荣誉实物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既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维护我局 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重要工作,工作人员有维护档案完整、准 确与安全的义务。第四条 我局档案实行
2、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本单位 档案,归口局办公室管理,纳入分管局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岗位 职责。第六条 局档案室档案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必须具 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负责综合档案室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档案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 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做好 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档 案资料;(三)对局属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
3、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 按规定向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汇报档案工作情况。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 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积累、整理和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工作。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 文件材料,必须定期、准确、完整地移交给综合档案室,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九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我局编制的档案分类方 案收集齐全归档文件后,交给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保管、统计、 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 理现
4、代化。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利用保 密档案。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四条档案库房按以下规定管理:(一)配置有利于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 潮、防盗、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有铁制箱柜,箱柜排列方式要便于查找。(三)对照片、磁带等特殊载体档案必须配备特制的设备存 放。(四)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对破损档案 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开发第十五条 我局人员查阅档案须填写利用档案呈批表,提出 申请经所在部
5、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复印或查 阅并履行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外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印档案须填写利用档案呈批 表,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借阅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企业查阅需提 供法人委托书或介绍信;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 关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 报主管副局长批准,按规定办理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借出档案必须如期归还。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 归还,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第十八条借出和归还档案时,由档案员和借阅人当面清点 核对。借阅人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对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 和拆散,严禁对档案进行更改、涂写。第十九条 借阅档案如有丢失、损毁,要及时追究当事人责 任。第二十条借阅者在归还档案时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记 录。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我局工作需要和 档案库存情况,编制各种专题资料。第二十二条在档案信息开发与提供利用中,必须严格遵守 保密制度,在保证不失泄密的前提下,对内对外开展档案交流。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开发和提供利用档案取得显著效益的 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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