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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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和效劳,维护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掌握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国家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治理条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工作治理方法、xx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和效劳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育龄流淌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根据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现居住地治理为主的原则
2、,建立和完善依法治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效劳、村(居)民自治的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机制。实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治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安康保健效劳制度;信息交换反应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治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立房产治理等部门履行好本方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其次章 治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
3、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视、检查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状况; (三)制定详细的治理措施和目标治理责任考核方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视、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淌人口供应生殖安康、避孕节育等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六)负责流淌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给;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八)查处
4、流淌人口违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淌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规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根底学问培训; (二)建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淌人口规划生育统计报表,把握流淌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催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淌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展生殖安康检查,准时精确地出具流淌人口避孕节育状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催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准时实行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
5、门)建立联系制度,准时通报育龄流淌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状况; (六)根据流淌人口综合治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淌人口或者为育龄流淌人口供应经营、效劳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状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淌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规划生育治理效劳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协作上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淌人口进展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托付对违法生育的流淌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
6、)委会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淌人口专职治理员,落实治理效劳职责; (二)向育龄流淌人口宣传规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安康科学学问; (三)准时了解、把握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台帐,并准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淌人口生育、避孕状况; (四)催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淌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淌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淌人口进展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7、: (一)为育龄流淌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状况准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淌人口进展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将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一)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淌人口进展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
8、、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淌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淌人口就业,并将状况准时通报同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视、检查用工单位担当流淌人口免费享受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工程费用的落实状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淌人口生殖安康和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标准
9、治理; (三)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淌人口供应助产效劳、施行规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展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淌人口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展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淌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状况准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淌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状况准时供应
10、给同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淌人口子女入学,仔细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嘉奖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淌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准时将流淌人口子女就学状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房产部门应当指导、催促物业治理企业协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规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帮助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工作。 第三章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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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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