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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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 划与建设,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 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 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 群众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和组织实
2、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 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服务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 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村(六)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 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七)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车辆;(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停车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泊位停放 机动车时,应当遵守按线、入位、顺向和限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靠通道停车规范】医院、学校、车 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 通
3、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 广场等公共区域及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放设施 内实施下列行为:(一)长时间停放机动车;(二)擅自设置机动车停放设施;(三)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四)设置地桩或者地锁等附属设施;(五)停放机动车用于出售货物、仓储物品、商业宣传 等用途;(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停车位公示信息】道路停车位应当根据有 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示牌,并确保设 施整洁、完好。公示牌应当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 收费的停车位还应当公示收费主体名称、收费项目、收费
4、依 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置、占用停车泊位等的罚则】违反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道路路内范围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道路路内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管理要求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一条规定,装卸货物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临时停放机动 车不按照管理要求随时调整的,道路路内由公安部门予以口 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道路路内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处一
5、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停放规定的罚则】车辆停放者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 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 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五项规定,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无 障碍通道或者无障碍停车泊位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 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 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 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违反第七项规定,停
6、放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 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以将车辆拖离停放地,处五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日的,由公安部门通知 机动车所有人驶离;机动车所有人收到通知后二日内不驶离 或者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将机动车 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第二项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罚款。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
7、人员 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一般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相关名词的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是:(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 建筑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公共停车场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公益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政府批准并由单 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 所。公益性停车场,是指以非营
8、利性为目的,由政府投资建 设和管理的,为社会大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 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车 场等。(三)临时停车场所,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 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 的场所。(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停车设施内和利用公共建筑 退让区等非规划停车区域或政府管理的道路设置的供机动 车停放的场所。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民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放自治和住宅区机动车停放资源管 理与利用。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
9、调、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救援 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管理职能】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机动车 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有关 部门和听取公众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反规划将公共停放设施改 作他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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