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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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综合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签约前调查 第三章签约的授权代理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九章合同专用章管理第十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一章合同检查与奖惩第十二章附则(五)涉外合同;(六)公司内各单位负责人提请审核会签的合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与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 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合同标的应具有惟一性、准确性,物业托管合同应详细约定标 的位置、交房标准、要求、日期、托管经营模式、收益分配、托管经营起止期限 等内容;服务、劳务、
2、雇佣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 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三十六条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普通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无 法约定切当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三十七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者公司标准的,应约定 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 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无质量标准的,应将公司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合同上予以详细列明。第三十八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 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
3、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 应予以明确;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切当日期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 后多少日内支付。第三十九条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普通约定交货地点为 本公司仓库或者本公司的住所地或者本公司的店面、施工现场;约定具体地名的 应明确至市辖区或者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普通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 库保管员签单、验收单、资产权证移交确认书、标的质量证明等。第四十条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的,应事先报公司法务审核,结合具
4、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 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 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履行期限长的重大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四十四条根据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适当、明确、可操作的约定,注 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四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起诉;选择仲裁 的应明确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尽量选择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管辖,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选择第三地 仲裁机构尽量挨近广州;选择
5、诉讼的,应尽量选择以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管辖。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 后应及时报请公司法务协助依法办理。第四十七条如须对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公证的,应及时报请公司法务协助依 法办理。第四十八条合同有附件的,原则上应在附件完善之后方可签订;附件不能 一时完善,确须在合同签订以后才干逐步完善的,合同承办人应密切催促、跟踪、 完善合同附件。第四十九条合同附件如验收书、交接书等,合同承办人应当场参加并监督 对方当事人签名按印,确保签字真实、合法、有效。其他附件如须对方签字、盖 章的,亦应催促予以完善。第五十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业务单位、财务各留存
6、一份,另应 提交一份合同正本及所涉相应附件资料随合同审查会签单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保管。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五十一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应全面、 及时、实际履行合同。第五十二条合同履行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 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彻底履行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办人并应随时催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第五十三条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各业务单位应当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采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按合同的不同种类 进行归类登记备查。第五十四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面、不适当履行
7、合同时,应即 将通知承办人或者所属业务部门,承办人或者所属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者约定 期限内以法定或者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提交公司法务审核允许后方可向对方发出。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者约定方 式予以答复,书面答复须提交公司法务审核允许后方可向对方发出。第五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履行不适当 等未能彻底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 报告备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做好防范处理。第五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 对方确认:(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
8、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 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 事人出具收条。(二)履行采购合同、托管经营合同、装修合同等,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 出具发票、收款收据或者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以现 金形式支付的应按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若发现并有切当证 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将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法务处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其他导致合同不可能继续履
9、行的情形。第五十八条在常年合同特殊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 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第五十九条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以务本公司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及双方债权债务。第六十条涉及物资采购的合同,要注意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的检查、验 收,发现问题,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对方书面答复。验收全部合格应开具验收单,验收不合格应予拒收,经验收标的物存有瑕疵 或者质量问题等,应在验收单上予以详细注明。验收单不得随意开具,填具验收单时,应如实的详细的注明标的数量、质量、 合格率、不合格的数量及其他有关质量、技术
10、问题等,并应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签 字盖章。第六十一条涉及支付货款的,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答复。第六十二条涉及交付货物的,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收货方、验收,书面 记载验收结论,并由收货方签字确认。第六十三条涉及接收合同标的物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书面记 载验收结论,并由出卖方签字确认。第六十四条涉及工程、项目劳务的,要记载工程、项目状况和劳务情况, 并由对方签字确认。第六十五条涉及时效中断的,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做出复函。第六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 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普通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11、、价款结清、 无遗留交涉手续等为准。第六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所涉合同履行的所有资料移交档案保管 部门保存。第六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第六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 艰难的,竭力保障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艰难而需要变更、终止或 者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并达成 书面补充 约定。第七十一条各业务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法务报告,并提 出变更的理由与意见;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各业务单位接到对方通知后应即将 报告公司法
12、务,并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十二条各业务单位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应事先向公司法务报告 并说明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理由;对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各业务单位接 到对方通知后应即将报告公司法务,并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出是否允许终止或者 解除以及如何补救的措施。第七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 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七十四条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答复须在法定或者约定期 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公司法务审核允许。书面通知或者答复应一式两份以上,一份发往对方,一方己方留存。第七十五条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 的规定,并
13、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六条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合同签订 程序执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 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七十七条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 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电邮等),不得采用口头形式。第七十八条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者未批准之前,原 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允许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例外。第七十九条因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 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并须在变更、终止或者解除 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八十条以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 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罚。第八十一条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得随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确需转让合 同权利义务的,则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允许并经公司法务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 调查、签约及公司法务有关合同审查程序、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八十二条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得允许合同对方当事人随意转让合同权利 义务,如确需允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则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允许并经公司 法务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调查、签约及公司法务有关合同审查程序、细则的 规定办理。第八十三条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应签订书面补
15、充协议(包括当事人双方的 信件、函电、电传、电邮等),对有关事项予以充分明确的约定,一律不许采用 口头形式。第八十四条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 承办人应按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所选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 继者进行了解和调查。经了解和调查,承继者具有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和信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 同权利义务的,报经公司领导决定允许合同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承继 者不符合条件,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则报经公司领导决定不应同 意合同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确须转让的,则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 另行选择有履行能力的承继者或者要求其选择的合同权利义
16、务的承继者向公司 提供担保,经公司领导决定允许。报经公司领导决定前,应事先报经公司法务审核确定。第八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仍应按原合同约 定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之后,由新的合同当事人按原合同及补充协 议继续履行。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八十六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采用商议或者调解方式解决。商议或者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本制度规 定的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商议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纠 纷。第八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公 司法务备案,同时应迅速采集下
17、列有关证据:(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者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 视听材料等;(二)有关的票据、票证;(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者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四)证人证言;(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原合同签订的承办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 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商议或者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承办人及其所属部门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公司法务备案,并对纠 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 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委、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九十
18、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普通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 一致意见或者对方当事人无意商议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领 导和公司法务,并拟定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即将报告公司法务。第九十一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者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 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商议情况整理成书 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务。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与公司法务相商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 并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十二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之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商议处理纠纷的时 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19、,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九十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 或者合同条款为准。(二)以双方商议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 商议,在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 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 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 合理解决。第九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
20、一式二份),按本制度前述合 同签约申请的规定报批。(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公司 公司法务负责处理。(三)公司法务对经商议仍无法解决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 导允许,可提交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九十五条公司法务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裁交办的;(二)经公司业务部门处理解决不了的;(三)其他依公司规定应由公司法务处理的。第九十六条凡由公司法务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在经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移交公司法务处理之日起4日内向公司法务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者 影印件):(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
21、附件、文 书、电报、图表等;(二)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及凭证;(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者鉴定报告;(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同时:合同承办人及所属业务部门应充分协助、配合公司法务处理合同纠纷。第九十七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九十八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或 者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 门收执,合同承办人及所属单位应负责该文书的执行。对于对
22、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 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务汇报。第九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决定 书或者判决书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与公司法务商议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允许,由公司法务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 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第一百零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者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 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承办人责任制
23、、 法人委托书、审核会签制、合同专用章制及基础管理制、合同台帐制、合同档案、 合同监督监查制等。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裁总负责,主管副总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法务。下属分支机构一级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人为指定的合同管理 员;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各业务单位应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员对合同进行管理。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法务对公司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三)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者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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