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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_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标准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治理,确保厂区的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治理。 3、定义 不涉及。 4、职责 4.1 保卫:负责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监视检查。 4.2 仓库:对运送成品、各原材料车辆司机入厂后的安全教育、安全治理。 4.3 选购:负责供给商承运车辆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治理。 5、工作内容 5.1司机的安全治理 5.1.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公安部、交通部、省、市有关交通、驾驶人员治理规定,听从交通治理。 5.1.2 坚持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5.1.
2、3 汽车司机经过专业训练,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照后,方可独立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5.1.4 开车前严禁饮酒,服用感冒药等影响驾驶反响的药物,行车时不准饮食、闲谈、打手机等分散驾驶精力的动作,驾驶室不准超乘,按交通治理规定系好安全带。 5.1.5 开车前检查刹车、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各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车辆带故障出行。 5.1.6 汽车在起步、出入厂门、倒车、调头、拐弯、过路口时应减速、靠右行,通过穿插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5.1.7 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坚固,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5.
3、1.8 驾驶室严禁携带危急品。(如液化气钢瓶、化学有毒品、易燃易爆品)。 5.1.9 用起重设备装卸时,司机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起吊货物的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5.1.10 货车带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前,应检查人员上下完毕、关门起步,脚踏板、保险扛严禁站人。 5.1.11 对于特种车辆司押人员的要求(如原药运输车),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23)等相关规定。 5.2 进厂区车辆的安全治理 5.2.1 凡外来车辆进厂时在厂区大门门卫室进展登记并承受保卫科的监视检查。 5.2.2 凡进入本厂区生产区域和防爆区域的全部机动车辆,都严格遵守厂
4、区相关制度。 5.2.3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都安装有效的防火帽,保持车况良好。 5.2.4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每辆车只允许1名司机进入。在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自己的车辆。 5.2.5 在生产区行驶时,要亲密留意四周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随时做好停车预备。 5.2.6 各种车辆的装载高度不超过4米,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身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米。如拉运“三超”物品,拖运单位经保卫科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确保运输安全。 5.2.7 厂内停车要到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办公、生活用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后应将车门锁好,拉紧手刹制动。 5.2.8 与
5、本厂区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5.2.9 消防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执行任务时可免除上款规定的登记手续。 厂区车辆安全治理制度篇2 1、目的 为了标准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治理,预防车辆损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厂区各部门全部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治理职能 3.1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厂区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厂区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展监 督治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厂区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3.3营销厂区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治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
6、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治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阅历,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听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治理。 4.1.3驾驶员必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与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分睡眠,严禁疲惫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惫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7、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展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准时反应行车安全状况,遇到突发大事准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需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需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展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需绑扎坚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急化学品时,必需办理准运证,实行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
8、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便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治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展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展安全检查。 4.1.15车辆治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治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掌握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治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方准驾驶或操
9、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需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展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惫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连续担当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与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展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
10、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治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治理档案,包括车辆修理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治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马上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爱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展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事故大小,都应准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准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
11、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展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准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厂区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展处理。 4.3.5发生气动车辆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缘由、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嘉奖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峻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展嘉奖: a) 安全行车到达10万公里
12、以上(含10万公里),赐予2023元的嘉奖; b) 安全行车到达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缺乏10万公里的,赐予1000元的嘉奖;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缺乏5万公里的,赐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嘉奖; 4.4.2交通车辆安全治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赐予2023元的嘉奖。 4.5违章惩罚 4.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
13、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准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治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展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
14、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惩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厂区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厂区车辆安全治理制度篇3 (一)车辆的治理 1、厂区内交通车辆归
15、口治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厂区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前方可使用。 2、对厂区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厂区每年进展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治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厂区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常常进展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制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制止驶出厂区。 3、车辆安全装置必需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需齐备、灵敏、牢靠和有效。常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相互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穿插路口、弯道、厂区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
16、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厂区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厂区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厂区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展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厂区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阻碍通道的状况下进展。 2、距穿插路口、弯道、厂区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公路的中心不准停车。 (四)
17、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局部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展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
18、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治理 1、驾驶员必需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章和本治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治理人员指挥,听从厂区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治理、监视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根据规定时间参与安全学习,积极参与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展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需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
19、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七)嘉奖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厂区赐予表扬和嘉奖。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厂区考核方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赐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厂区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依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批判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厂区外发生事故由交通治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治理部门赐予不同形式的惩罚者,厂区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厂区可按厂区规定赐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厂区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停车抢救受伤者,爱护好现场,并准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厂区外事故报市交通治理机关,厂区内事故报厂区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厂区车辆安全治理制度_厂区机动车辆安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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