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规程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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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安规程15篇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需持“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熟识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构造、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实行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察,检查设备状况有否特别;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工艺条件,观看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
2、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需严格掌握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掌握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响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展复查。每次投入反响的物料,应称量精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展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迫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牢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察,检查、调试的状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
3、.发生以下状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实行紧急措施停顿压力容器运行,并马上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实行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臌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收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逼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缘由未查清、措施不力的状况下盲目开车。 8.压力容器运行或进展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展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
4、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标准。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展。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制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需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3)将容器人、手孔全部翻开,通风放散到达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应进展排放,清洗洁净和置换。 【第2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1、
5、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必需进展平稳操作即缓慢进展加载和卸载,以及运行期间保证载荷相对稳定。 2、防止容器超压、超温运行。 3、常常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织,容器有无塑性变形、磨损以及其它缺陷或可疑迹象。容器及其连接收道有无震惊、磨损现象。 4、检查安全装置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器具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5、容器停顿运行期间,要将内部介质排解洁净,常常保持容器的枯燥和干净,防止大气腐蚀。 6、要保持容器外外表的防腐油漆等完整无损。 7、压力容器在运行中消失以下状况应马上停顿运行 a、容器的操作压力或壁温超过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极限值,而且实行措施仍无法掌握并有连续恶
6、化的趋势。 b、容器的承压部件消失裂缝、鼓泡变形、焊缝或可拆连接处泄漏等危及容器安全。 c、安全装置全部失效,连续管件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操作。 d、操作岗位失火,威逼到容器的安全。 8、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或严峻威逼安全时,专责操作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a、马上泄放容器内的气体,使容器内压力下降。 b、停顿向容器内输入气体。 c、作好与前后有关岗位的联系工作。 d、准时向车问级压力容器专责治理人员汇报状况。 e、检查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f、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爱护装置的工作状况是否完好。 g、检查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象。 h、检查容器及其连
7、接收道有无震惊、磨损现象。 【第3篇】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加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
8、、爆破片装置、紧急迫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构造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构造;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局部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治理、产品安全性能监视检验和使用治理应当根据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讨论的根
10、底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肯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展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标准或标准供应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展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根
11、据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其次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供应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楚、坚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需齐全、清楚,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置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
12、书的真实性与全都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疑心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工程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加复验的工程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
13、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
14、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掌握的一局部,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纳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供应
15、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当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纳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掌握的一局部,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假如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展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16、。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标准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纳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展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展复验或对材料供给单位进展考察、
17、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全都,否则不得使用。 其次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展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其次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阅历、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其次十二条 非金属压
18、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治理规章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其次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需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其次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19、。 其次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其次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其次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供应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其次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
20、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其次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收及其它部件的连接构造、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构造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纳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管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
21、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具体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
22、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需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包括治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别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需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治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当,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
23、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供应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状况全都,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视检验证书(未实施监视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供应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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