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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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7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进展,满意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恳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及财产有效证书); 其次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佰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
2、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当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当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
3、;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消失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归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商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供应经乙方
5、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二、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其次项的商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由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商定;乙方可以停顿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状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甲方违反第五条商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状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赔偿。 六、甲、乙任何乙方违
6、反第十二条商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
7、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意识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假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使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肯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供应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它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8、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只有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其次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限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依据详细状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全都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的其它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全都后在第十四条中商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商定。合同必需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它任何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假如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
9、代理人签字。 反担保合同 篇二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乙方供应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供应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全都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厦门市银行已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商定为乙方的该借款供应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万元人民币。 为削减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商定供应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全部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供应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供应丙方为反担
10、保人,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或保证)。 其次条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依据选择反担保状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状况如下: 1、乙方全部的,价值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2、丙方全部的,价值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11、 如由丙方供应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见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
12、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全部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承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管是否消失不行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削减或面临削
13、减、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实行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供应、补足与削减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消失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商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担当或面临担当担保责任; (2)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局部或全部规定; (4)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消失严峻亏
14、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惩罚等; (5)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转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状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打算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协作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担保登记及费用担当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协作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全都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
15、、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准时向甲方清偿。 第八条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商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反担
16、保人向甲方及银行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A、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B、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F、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力量的状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
17、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马上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全部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E、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消失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F、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解; G、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承受的明显或隐藏的质量瑕疵; H、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商定处分担保财产; I、保证不消失因其有意或
18、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局部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局部的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应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合同之局部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 2、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需连续履行并视状况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
19、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以下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如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头生效;如涉及
20、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头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反担保合同 篇三 1:反担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担保人是谁?除了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担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吗? 1、并不肯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备担保力量的人都可以成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供应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担当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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