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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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通用4篇)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荣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年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托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
2、同商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
3、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归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托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连续扣付。若乙方消失下岗、辞职、辞退状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连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
4、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担当。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
5、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宅: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关于反担保合同 篇二 合同编号:质押字第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年保证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
6、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情愿以其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供应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
7、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 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担当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
8、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担当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缺乏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消失损坏或价值明显削减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供应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当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
9、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由甲方收龋 (七)当甲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商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
10、后的余款属乙方全部,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 6、单位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11、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关于反担保合同 篇三 担保人 (甲方): 住 所(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开 户 银 行: 电 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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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担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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