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应对网络犯罪规范虚拟空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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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网络犯罪规范虚拟空间网络犯罪不等于计算机犯罪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 谓,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 为。(2)网络犯罪是指以接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 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网络犯罪 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它包括行为人在因特网上制造电脑病毒、 窃取机密情报、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等非法活动,给社会 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一种观点受到了大多数与会者的否定
2、,因为计算机犯罪中不仅囊括了作为其高级形 式的网络犯罪,同时还含有其初级犯罪形式一一单机犯罪,例如某人潜入机房对单机中的 重要数据进行删除或篡改,以至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人指出,第三种观点也过于片面,因为其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一切犯罪行为都作 为网络犯罪看待。以网络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教唆杀人、抢劫、进行 走私诈骗等犯罪,将其归入网络犯罪的范畴是不妥的。因为实际上在网络上,在虚拟空间 中并不能完成杀人、抢劫、走私等犯罪行为,而必须在现实空间才能完成。同时网络犯罪 中还存在许多并不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比如通过破坏性手段对网络通信中的硬件设 施进行毁坏的行为,从而导致
3、机器中存储、传输的数据被破坏,这类行为给网络安全带来 致命的打击,应作为网络犯罪看待,但可能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网络犯罪之间的想像竞 合,需结合具体情况给予不同对待。第二种观点后半段也同样存在类似的片面性。网络本身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但是否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一切犯罪都属于 网络犯罪?第二种观点中前半段对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概括得较为准确。如果硬件只是作 为一般性的公私财物出现,软件仅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则侵犯这种软件、硬件的 行为均不属于网络犯罪。综上所述,网络犯罪应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以及其 他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
4、刑罚处罚的行为。普遍管辖原则如何适应新情况我国刑法实行的管辖原则是普遍管辖,但其中也有例外原则,即行为当地不认为是犯 罪的除外。这一原则在物理空间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运用,但是在计算机网络空间又出现了 新的问题。例如赌博问题。赌博在我国大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但是在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则为合法,在许多国家也属于合法。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利 用网络进行赌博的现象在我国内地也广泛出现。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境外赌博公司下家 的境内庄家的行为在法律上较好认定,但对仅发展境内会员收取提成,而会员直接在境外 开户、利用网络直接下单的情况,赌博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国内完成,确实在司法上有难以 处
5、理的一面。有人认为,建立网络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即无论犯罪人是 何国人,无论在何处犯罪,也不管侵害了何国的利益,任何国家都应当适用本国法。但是, 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签署关于惩治网络犯罪方面的公约还存在困难,因此还是采纳国籍原 则、有限保护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较为妥当。也有人提出,即使将来采取普遍管辖原 则,也应综合考虑国籍原则、有限保护原则等其他原则。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有人提出,鉴于网络犯罪日趋低龄化,应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年龄,以10岁至12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较为适宜。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犯罪行为确实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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