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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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保 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柳江区范围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 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保障性住房、人 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不纳入本细则管理。柳江区参照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柳建规2022) 6号)制定相应的政策实施管理,并报市级 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
2、金,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进行预售时,由购房人按新建商品房买 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 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 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的全部购房款。融机构违规扣划、截留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区房管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 强监管平台预警指标处置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及时核查预警 事项,限期在监管系统上反馈核查结果。第二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 的监管额度测算和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抽 查,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3、一)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息的商品房项目;(二)涉及多次聚众上访、重大经济纠纷等引发社会矛盾、 涉稳风险问题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关联企业建设的其他预 售商品房项目;(三)其他根据监管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区房管所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协助开展商品房项目 预售资金监管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核查监管项目的资金异 动情况,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予 以配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 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 (现)售和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等 处理:(一)未按
4、规定收存、使用预售资金;(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实施联动处置,按照相关 规定抄送企业总部、暂停其在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 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 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区房管所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 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划转,并立 即告知区房管所。监管银行对于未经区房管所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 理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划转手续。监管银行违反三方监管 协议,未经区房管所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
5、管额度内资金的, 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照 三方监管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民银行 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违规 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与其签订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金融委托协议和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将其违规事项抄送人民银行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一)按揭贷款银行未以资金缴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凭 证作为首付款缴存依据,未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未按 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
6、、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预售资金监 控账户,且不配合整改的;(二)非监管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区房管所等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账户后,不配合划转 或追缴资金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的。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 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
7、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与人民银行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进行解释。第三H 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 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第四条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 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柳江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柳江支行”)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
8、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 “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 “柳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预售资金监管的 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柳州市柳江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房管所”)受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 工作;负责设立“区房管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以下简称“预 售资金监控账户”),对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 理和使用;负责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 管理等工作。监管银行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柳州市中 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预售资 金监管条
9、件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房地产 开发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和执行使用,配合区房管所做好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并按照本细则开展涉 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开设监 管账户、规范收存预售资金、将按揭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控 账户等。第二章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和监管账户第五条 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纳入预售资金监控 账户管理,预售商品房项目现场安装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专用 POS机,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购房人可通 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监管部门组建柳江区商
10、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监管平台”),该平台包括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监控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共享系统等子系统。监控系统记录预售资金收存及使用情况,购房款存入预售 资金监控账户后,监控系统自动分配到对应项目监管账户。监管系统记载监管账户资金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 用预售资金在该系统办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前, 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并 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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