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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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 导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房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下同)在集体土地上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 米的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原
2、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截坡 建设,确需进行工程截坡的,建筑边坡应采取符合技术规范 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 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第四条建房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 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 设质量安全工作,并对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履行农村住 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督导和技术巡查制度,定期对镇
3、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住房建设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 服务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 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主 体,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 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管理 进行监督管理。应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监督管理人员,对农 村住房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及 时报告有权部门。鼓励镇人民政府设立乡村设计师工作站对 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 服务、技术指导。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4、违法建设管理制度, 组织村级集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开工 手续擅自施工等问题,并告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加 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在历 史文化名村或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 及时做出处理。第三十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对检查 中发现的影响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建房人和承揽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拒
5、不整 改的,移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时,建房人、承揽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 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 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 性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 业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在集体土地上,由建房人新建、改建、扩建 的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开工手续、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应当 委托建筑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一)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3层及以上 的或6米跨度及以上的农村住房。(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第三十四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应当使 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监管。 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认定的信息,不再要求建房人提供纸质材 料。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具体 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7、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成 住建发2021) 52号)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成住建发2019359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建房人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前,应当依法取 得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第二章勘察设计第六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承揽人(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 采取必要的技术选择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地基持力层,依照 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选择住房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 度。第七条 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 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供建房
8、人免费选 用。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应当使用通用设计图集中的建筑 方案图和施工图,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 图设计。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房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并 在改造前进行住房安全性鉴定,不得增加住房原有建筑层数 或夹层。建房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负责,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出自审承诺。建房人在施工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下同)提供以上符合要求的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方可 进行开工申报。第八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 居住建筑结构、抗震及消防设计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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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 农村 住房 建设 质量 安全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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