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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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5-5-9(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预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 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 职责,不得伤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
2、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 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允许。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 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接受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 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
3、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 后 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 求向法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采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 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
4、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 起诉或者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普通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 数 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赋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普通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 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者承办法官或者书记 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 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第六十五条 在开庭前,律师应将
5、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 位或者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 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 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 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
6、失 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 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者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 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 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
7、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 间。第五节参预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 出异议。第七十四条 审判长问询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 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
8、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 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 答辩意见,或者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 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 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第七十九条 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9、(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第八十条 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的合法性;(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六)书证的来源。第八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厉害关系;(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五)证人的证言先后是否矛盾;(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
10、体 理由。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第八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有无剪补;(三)采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第八十三条 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的资格;(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八十四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
11、人发问。律师应就与 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 方式,或者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第八十五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 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律师的反对 意见记录在案。第八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 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第八十七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 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第六节参预法庭辩论第八十八条律师
12、的辩论发言,应紧紧环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 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第八十九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 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讥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第九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 查。第九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即将纠正,以 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七节参预调解、和解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预调解、和解。未经特殊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 体权利进行处分。第九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
13、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九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第九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待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章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 第一节。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出以主动 灵便,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
14、问,对证据进行质证。第九十九条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第一百零二条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 复制有关案
15、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晰、完整,有无先后矛盾;(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 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四)一审合用法律是否得当,合用的法律条 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 无合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第一百零四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
16、原审法院未作审理 判 决的,或者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者发回 重审。第一百零五条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力。诉讼请求,或者 原审被告提出或者增力。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者发回重审。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采集支持本方主张, 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第一百零七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第一百零八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第一百零九条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 证据不能成立,或者浮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
17、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第一百一十条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殊授权,签署调解 及和解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特殊程序中律师代理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选民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委托, 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二条 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委托之前,应问询起诉人是否已向选区的选 举委员会申诉。若未向选区选举委员会申诉,应告知其先申诉。申诉后,起诉人对选举委员 会申诉处理不服的,律师方可接受委托代理其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担任起诉人的代理人,应当代书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一)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18、、有关公民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诉讼情况,即确认起诉人具备选民资格或者确认其他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三)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代理公民提起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 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下列文件:(一)起诉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应当采集、整理有关证据,必要时应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有权与委托人一起参预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活动。在审理过程中,律师作为起诉人的代理人的,应结合法律规定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符合选民条件或 者有关公民不符合选民条
19、件,应确认起诉人的选民资格或者确认有关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 律师作为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的,应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不符合选 民条件或者 有关公民符合选民条件,应确认起诉人不具备选民资格或者确认有关公民具备 选民资格。第二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厉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中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应当匡助委托人代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三)申请请求(即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四)下落不明人失踪的事实、时间;(五)致送的
20、人民法院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 明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书一式二份;(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二十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审理期间,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清理下落 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浮现,律师可以接受本人或者厉 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可以接
21、受精神病患者的厉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代书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三)请求事项;(四)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运用相关证据证明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2、原因已消失的,律师可以 接受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 提出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的申请。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代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申请书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三)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三
23、)相关证据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律师授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涉 案财产为无主财产。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财产认 领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认领该财产的请求。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请求。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 或者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 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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