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docx
《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1998年1月1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8年1月28日联邦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其参股人的权利 和义务、公司设立、改组和清算的程序。2、经营银行、保险和投资业务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设立程序、改组和清算,由联邦法另行规定。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1、由一人或者几个人发起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设立文件将确定的金额分为若干份 额的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参股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 和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风险承担责任。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
2、所有参股人,在公司各参股人未足额缴纳出资部份范围 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自负盈亏,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 非财产权利,履行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公司拥有联邦法律不加禁止的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但其 经营活动对象和目的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制相抵触的除外。公司惟独经过特殊许可(许可证)才干从事列入联邦法清单中规定的特种经营活动。如果特 种经营许可(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要求实施该经营活动属专营性质,则公司在特殊许可(许 可证)有效期间惟独权实施特殊许可(许可证)规定种类的经营活动和附带种类的经营活动。3、公司自其依照联邦
3、法人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时起成立为法人。公司成立期限没有限制,其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开立银行账户。5、公司应有一圆形印章,内容包括公司俄文商号全称,并标明公司住所。公司印章也 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任一民族文字和(或者)外国文字的公司商号名称。公司有权拥有带有公司商号名称、特有标志及按法定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个性化标记的方 戳和公文用纸。第3条公司责任1、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不对其参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3、在公司因其参股人过错,或者有权向公司发布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能够决定公司 活动公司参股人有权将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所
4、有份额(部份份额)抵押给公司参股人,或 者者在公司章程未加禁止时,经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允许抵押给第三 人,公司章程对做出该决议规定必须经更高多数表决的除外。在确定表决结果时,抵押自 己份额 (部份份额)的公司参股人的表决权不予计算。第23条 公司回购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1、公司无权回购其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本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禁止向第三人出让公司参股人份额(部份份额),而公司其他参股 人又拒绝购买该份额,以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公司其他参股人允许方可向公司参股人 或者第三人出让份额(部份份额),而公司其他参股人拒绝允许,则公司应根据公司参股
5、人 的要求收购其所属份额(部份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公司参股人其所有份额 (部 分份额)的实际价值。该实际价值根据公司参股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之日的上一个会计 期间的公司财务报表确定,或者经公司参股人允许向其交付同等价值的实物。3、在公司设立时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参股人份额,以及未按照本联邦 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按期缴纳货币或者其他补偿金的公司参股人份额转归公司所有。在这 种情况下,公司应向公司参股人按其出资比例支付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按公司使用财产 期限计算期间),或者经公司参股人允许向其交付同等价值的实物。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 根据缴纳出资或者交付补偿金期限届满之日的上一个
6、会计期间的公司财务报表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缴纳出资或者支付补偿金(价值)的部份份额按照所占比例转归 公司所有。4、被开除出公司的参股人份额转归公司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被开除公司 参股人其所有份额的实际价值,该价值根据法院开除判决生效时的上一个会计期间的公司财 务报表确定,或者经被开除公司参股人允许向其交付同等价值的实物。5、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允许,而在本联邦法第21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参 股人拒绝允许转让或者分配份额,则份额转归公司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公司死亡 参股人的继承人、变更后公司法人参股人的权利承受人或者被解散法人公司参股人支付份 额的实际价值。该实际
7、价值根据参股人死亡、变更或者被解散日的上一个会计期间的公司 财务报表确定,或者经其允许向其交付同等价值的实物。6、根据公司参股人债权人的要求,在公司依照本联邦法第25条的规定支付份额(部份 份额)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公司其他参股人未缴纳的部份份额转归公司所有,其他部份份额 在公司参股人间按照缴纳比例分配。7、自公司参股人提出公司回购份额要求、或者出资期限或者补偿期限届满、或者自法 院开除公司参股人判决生效、或者自收到任何一个公司参股人拒绝允许将份额移转给作为 公司参股人公民的继承人(法人的权利承受人),或者在被解散法人公司参股人间进行分配、 或者自公司根 据参股人的债权人的要求支付份额(部份份额
8、)的实际价值之时起,份额( 部份份额)转归公司所有。8、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公司应自份额(部份份额)转归公司所有的一 年期限内支付份额(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或者交付同等价值的实物。份额(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以公司净资产值和注册资本的差额支付,如该差额不足支付, 则公司应在不足支付的额度内减少其注册资本。第24条公司所有份额属于公司的份额,在确定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表决结果,或者分配公司利润和公司解散 分配公司财产时不予计算。属于公司的份额,应自其转归公司所有之日起的一年内,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 按公司参股人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比例分配给公司参股人,或者出卖给所有或者几个公
9、司参 股人,和(或者)在公司章程未作禁止规定时出卖给第三人,并须足额支付。未分配 或者未出卖 份额部份应予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公司参股人所占份额变化而向 公司参股人出卖份额、向第三人出卖份额以及与出卖公司份额有关的公司注册文件的变更, 根据公司全体 参股人一致表决允许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实行。本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文件的变更登记文件,以及在公司出卖份额时确认公司所出卖份额 的收款文件,应自公司参股人确认支付份额款项结果和对公司设立文件做出相应变更决议通 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法人登记机关。上述公司设立文件的变更,自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之日起对公司参股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第25条对公司
10、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的追索1、惟独在公司参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材干根据法院判决对 公司参股人提出追索其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的要求。2、在提出追索公司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有 权向债权人支付公司参股人份额(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根据所有参股人一致允许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被追索的公司参股人的 财产份额(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可以由公司其他参股人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比 例向债权人支付,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另行规定了支付方式的除外。公司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根据向公司参股人提出
11、追索其注册 资本份额(部份份额)以清偿其债务时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确定。3、如果债权人自提出要求之时起三个月届满,公司或者其参股人仍未支付公司参股人 被 追索的全部份额(部份份额),则通过公开拍卖公司参股人份额(部份份额)进行追索。第26条公司参股人退出公司1、公司参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公司而无须经过其他参股人或者公司的允许。2、公司参股人退出公司,其份额自提出退出公司申请之时起转归公司所有。在这种情 况下,公司应当向提出退出公司申请的公司参股人支付其份额的实际价值,该实际价值根据 提出申请当年的会计报表确定;或者经公司参股人允许,向其支付同等价值的实物;而在未 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
12、按照其实际出资部份的比例向其支付部份份额的实际价值。3、公司应自提出退出公司申请财政年度结束之时起六个月内向提出退出公司申请的公 司参股人支付其份额的实际价值或者支付同等价值的实物,公司章程规定短于该期限的除外。公司参股人份额的实际价值由公司净资产值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差额支付。如果该差额 不足以支付提出退出公司申请的公司参股人份额的实际价值,则公司应在不足支付的额度内 减少其注册资本。4、公司参股人退出公司不能解除其在提出退出公司申请前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第27条向公司捐资1、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参股人有义务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向公司捐资。 公司参股人的该项义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
13、程予以规定,或者通过公司所有参股人一 致 表决允许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公司参股人向公司捐资的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可以由公司参股人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多数通过,公司章程对通过该决议规定了更高的多数除外。2、公司的所有参股人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捐资,公司章程对捐资 额的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所有参股人或者特定参股人捐资的最高限额,也可以规定有关捐 资的其他限制。对公司特定参股人捐资的限制规定,在转让其份额(部份份额)时对买受 人的份额(部份份额)不发生效力。规定不按公司参股人份额比例确定向公司捐资金额的条款,以及规定有关向公司捐
14、资限制的 条款,可以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或者根据公司所有参股人一致表决允许通过 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在公司章程中添加该项条款。规定不按公司参股人份额比例确定向公司捐资金额的条款的变更和删除,以及规定对公 司所有参股人捐资的限制,根据公司所有参股人一致表决允许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 议实行。公司章程中对特定公司参股人所规定的上述条款的变更和删除,根据公司参股人所 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实行。但对于规定的限制,需 有该公司参股人投票表示允许通过该项决议,或者书面表示允许。3、向公司的捐资应为货币,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5、4、捐资不能改变公司参股人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数额和面值。第28条 公司参股人的利润分配1、公司有权做出按季度、每半年一次或者每年一次向公司参股人分配纯利润的决议。 向公司参股人分配部份利润,由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确定。2、用以向公司参股人分配的部份利润,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参股人一致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所修改的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向公司参股人分配利润的其他方式。根据公司参股人一致表决通过的 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可以变更和删除规定该方式的公司章程条款。第29条 分配利润和支付利润的限制1、公司无权在以下情况下做出向公司参
16、股人分配利润的决议: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前;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未支付公司参股人份额(部份份额)实际价值前;如果在做出该决议时,根据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已符合破产(资不抵债)条件,或 者如果做出该决议的结果公司即符合上述条件;如果做出决议时,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少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或者做出该决议的结 果即少于上项金额; 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无权做出向公司参股人支付利润的决议:如果支付利润时,根据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已符合破产(资不抵债)条件,或者如果支付 的结果公司即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支付利润时,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少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或者支付的结果即少 于上项金
17、额;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款规定的上述情形消失后,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参股人做出的向公司参股人分配利润的 决议,向公司参股人支付利润。第30条公司公积金和其他基金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数额设立公积金和其他基金。第31条公司债1、公司有权根据有价证券立法规定的程序发行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2、公司有权在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额度内,或者在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第三人为此目 的向公司提供担保的限额内发行债券。3、在无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向公司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公司存续须三年以上方可发 行债券,并必须有两次公司年报获得确认。第四章公司管理第32条公司机关1、公司最高机关为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公司参股
18、人全体味议可分为常会或者暂时会议。 公司所有参股人都有权参加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讨论会议议程所列的问题,并在通过决议 时进行表决。公司设立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机关限制公司参股人上述权利的决议自始无效。公司每一参股人在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上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拥 有表决权数,本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或者通过公司参股人一致表决允许做出的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 决议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可以规定确定公司参股人表决权数的其他方式。变更或者删 除公司章程规定该方式的条款,根据公司参股人一致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大会决议进行。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根据本
19、联邦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组建公司执行机构、提前终止其权限、 决定实施本联邦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决定实施本联邦法第45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事项、决定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的筹备、召集和召开事项,以及决定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事 项。如果公司章程将筹备、召集和召开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列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则公司执行机构取得召开暂时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的请求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和活动方式,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权限的终止方式 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的组
20、成不得多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四分之一。行使 公司执行机关职能的独任执行机关的个人,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长。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决议,可以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在履行职责期间赋予奖励和(或者)对完成上项职责有关的支出予以补偿。上项奖励和补偿金额由公司参股人全 体会议决议确定。3、非公司参股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履行公司独任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 和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可以参加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但惟独发言权而无表决权。4、独任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独任公司执行机关与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领导公司日常事务。 公司执行机关向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21、工作。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和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不得移转其表决权给其他人, 其中也包括向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和执委会成员移转。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组建公司监察委员会(选举监察人)。超过15个公司参股人的公 司,必须组建公司监察委员会(选举监察员)。公司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员)也可以为非 公司参股人。如果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监察委员会(监察员)的职能也可以由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确 认的与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行使公司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公司执行委员会 成员和公司参股人无财产上利益关系的审计员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履行公司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和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
22、 为公司监察委员会(监察员)委员。第33条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职权1、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的职权,根据本联邦法由公司章程确定。2、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的专属职权包括:(1)确定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方针,以及通过加入协会和其他商业组织联合体的决议;(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修改公司注册资本额;(3)修改发起人协议;(4)组建公司执行机关,提前终止其权限,以及通过决议将公司独任执行机关的权限 移转给商业组织或者个体企业家(以下称管理人),确认该管理人和与其签订协议的条件;(5)选举公司监察委员会(监察员)和提前终止其权限;(6)确认年度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7)通过向公司参股人分配纯利润的决议;(8)确认(
23、通过)调整公司内部活动的文件(公司内部文件);(9)通过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决议;(10)指定审计检查,确认审计员和确定其报酬;(11)通过公司改组和清算的决议;(12)任命清算委员会和确认清算报告;(13)决定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列为公司参股人全体味议专属职权的事项,不得转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执 行机关决定,本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公司参股人定期全体味议公司参股人定期全体味议的召开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公司参股 人定期全体味议由公司执行机关召集。公司章程应确定确认公司经营活动年度结果的公司参股人定期全体味议的召开期限。上 述参股人全体味议应在财
24、政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至四个月期间召开。第35条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1、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召开,也可以在公司及其参股人 利益需要的任何情况下召开。2、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根据公司执行机关提议、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察 委员会(监察员)、审计员以及占公司参股人总表决权数十分之一以上参股人提出请求时由 公司执行机关召集。公司执行机关应自收到召开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时起五日内审议该请求,并做出召 开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或者拒绝召开的决议。公司执行机关惟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做出 拒绝召开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的决议:未遵守本联邦法规定的要求召开公司参股人暂时全体味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俄罗斯联邦 有限责任 公司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