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docx(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全生产事故溺职失职责任追究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 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普通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
2、毒5人以下、一 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 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 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殊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
3、次直接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 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 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4、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 故现场,并即将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殊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 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即将返回。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 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 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因行为在引起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合理确定罪责。3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 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 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3)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
6、果关系的;(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三)公诉机关有权建议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的刑期幅度,这是基于他们对于涉案人员在案件 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的认识而做出的判断。这种认识和判断对于涉案人员及其辩护人来说 也是具有的,同样有权向法院提出来,不是一项什么特殊的权利。至于法院是不是采用,那 要根据法院自己的判断。六、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有否法律依据?作为安监人员,他们怎样才干做到尽职免责?答: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本来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法律精神(有人建议把尽 职免责叫法改称尽职无责)。构成溺职罪的前提就是
7、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它的内在构 成要件之一就是没有依法尽职。照此规定,如果尽职了,有关人员也就不会犯溺职罪;即便 是企业发生了重大事故,国家安监人员也不承担溺职责任。但是,问题就在于他们怎样才干 做到“尽职免责?前面问题中我们谈到安监人员涉嫌溺职犯罪的种种行为,这里还接着叙述。是不是杜绝或者 禁 止了溺职行为就不会构成溺职犯罪了呢?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问题是安监人员或者 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的安监职责或者职权是不少的,大量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了安 监职责或者职权,我们是列举不完的。而且,实际中又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大量的安 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执法甚至救援工作,这都是职责。检察院在
8、追究安监溺职时把 溺职中的职责分 为法定职责、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暂时职责。 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并非明白而且遵守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 遵守。只要有一项关键的不尽职,再加之因此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成为 了涉嫌溺职犯罪问题。所以说,实际中回答尽职免责又是很艰难的。最近几年,我们安监 部门以年度计划开展安监工作,检察院在关键时候是不是以年度计划进行免责也很难讲。 检察院喜欢在事故调 查时成立自己的独立检察调查专案组,不受制于政府的事故调查组, 安监部门无能为力。 有人说,政府部门只对企业开办的有关安全审批、项目审批、检查监 督和年检、特
9、检承担法律责任,其他一概不问。还有人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的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查的发现条款有意见,认为要修改,认为企业隐患发现或者不发现的责任应由企业 自己承担。我认为这都是可以讨论的问题,有些也不乏是合理的。我在人大法工委安全 生产法修订讨论会上也提出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知道,那些在事故中特别是在重 大、特大事故中伤亡的职工及其 家属们是需要讨个说法的,这就是检察院甚至政府部门必 须要追查尽职或者不尽职的动力。如 果没尽职,而想免责,那也是很艰难的。怎样做到尽职免责呢?我想,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应该学习安全生 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尽职免责里面有哪些
10、职,其次是认 真负责地干好政府工作部署、方案、计划中的每一项工作。惟独这样,才干尽职,才干免责。 这里很重要的一条是,不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安监职权、职责,而且各级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也构成安监职责或者职权。它 意味着 法律职权、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权、职责,要求安监人员履行好。事 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 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或者职权。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事情。但应当注意,这里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必须是依法 做出的,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对于超出的部份,即便有人违反或者不做,也不构 成侵犯
11、 职责或者职权。法庭辩论的时候如何把这个超出的部份找出来,这恐怕是很难的事, 因为一切安监工作都属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职责或者职权,很难说其中的哪些工作构成 对法定职权或者职 责的超越。七、是不是惟独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材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溺职责任 或者主要的溺职责任?相对而言,其他各类人员是不是不承担溺职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 溺职责任?有人认为,在一个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里,有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其 中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溺职责任或者主要溺职责任的人员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我 们认 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在前面的问题中讲到,谁承担主要的溺职责任或者其
12、他次 要的溺职责任,要看他的溺职行为及其他有关因素是不是与事故发生有着主要的或者次要的 密切关系。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们理 解指的是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决不是法律责任特别不是溺职责任第一人。固然,根据履 职、溺职的具体情况,主要负责人也可能会该承担主要的溺职责任,这要具体分析。相对 而言,其他各类人员也并非一定不承担溺职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溺职责任。这里还要指出两点:一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集体研究实施溺职不能免责。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溺职犯罪,应 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 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
13、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 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二是对于多人特殊是上下级实施的溺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不能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 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之中有的案件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 八、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溺职罪认定存在什么问题吗?今后在立法上怎么处理?是否有必要设 立安全生产监管溺职罪?答:这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由于时间和篇幅的关系,就不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2022年1月份起草了一个关于审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讨论。是否有必
14、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溺职罪?目前刑法规定的特殊溺职罪有八个,其中与安全生产 监管溺职犯罪比较挨近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安全监管溺职罪。前者量刑幅度是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殊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监管溺职也具有自己的特点,本应设立为一个特殊的溺职罪名。但是,在量刑幅度 上是比照环境监管失职罪,还是比照食品安全监管溺职罪?这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如果在立 法讨论时确定比照后者,那恐怕会不利于我们安监队伍的思想稳定。所以,这个事情还是 要往后放一放。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溺职按照普通溺职罪进行追究,也没有什么大的法律 障碍,并不
15、影响当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溺职案件的审理。3、严禁发生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溺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 规定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造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wei)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
16、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 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 职责范围内防范特
17、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一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催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记要, 会议确 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 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 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
18、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 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即将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用。法律、行 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将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即将采取包括责令
19、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查处。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 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wei)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赋予记过、降级直 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2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赋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赋予开除公职 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创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即将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
21、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 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赋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 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 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即将撤销 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
22、 检查,或者发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即将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 营活动
23、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普通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 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 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
24、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 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殊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 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事故 渎职 失职 责任 追究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