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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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 本文关键词:太湖,江苏省,水污染,条例,防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 本文简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 本文内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
2、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确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二、将第六条其次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
3、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实力。“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状况,应当刚好报告和通报。”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
4、批权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看法。”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阅历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六、将其次十二条修改为:“太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
5、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七、将其次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干脆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排污口。”八、删去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其次十九条,修改为:“在严格限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安排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总量削减的原则,逐步推动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制度。激励太湖流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流域外转让排污权,禁止从太湖流域外向流域内转让排污权。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6、”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对太湖流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制革、酒精、淀粉、酿造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现有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其次款、第三款修改为:“贮运危急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实行防溢、防渗、防漏等平安措施。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别装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运输剧毒物质、危急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海事管理机构、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
7、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除二级爱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爱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8、“(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爱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太湖流域二级爱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爱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
9、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根据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削减,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根据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削减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
10、。前述削减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详细减量替代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状况制定。“前款规定中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由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减量替代详细方案,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前实施完成,完成状况书面报送审批机关。“本条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详细类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减量完成状况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11、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完成状况作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其次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逼供水平安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五项。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爱护主
12、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百零一分之一以上一百零一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复原原状;对建设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二十一、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口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处十万元以上
13、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不根据申报时间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除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外,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负责运营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扣减超标期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根
14、据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未根据规定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十四、删去第六十四条。二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出看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一款、其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处以罚
15、款,责令限期实行治理措施,消退污染;未根据要求实行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实力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实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干脆损失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干脆损失的一百零一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二十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太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的,排污方应当刚好解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此外,对
16、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条文依次作了相应调整。本确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101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依据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依据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17、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确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爱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爱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平安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实
18、行分级爱护,划分为三级爱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爱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爱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爱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爱护区的详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爱护中开发、在开发中爱护。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实行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
19、养分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须要。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爱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状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状况。第五条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
20、区域内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职责、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状况,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水污染防治的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列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强水污染防治基础探讨,推
21、广应用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主动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为综合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供应科技支撑。第八条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全社会自觉爱护太湖水环境的意识。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激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加太湖水环境爱护。第九条太湖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监
22、督管理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爱护、水利、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交通、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拟定本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太湖流域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
23、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省人民政府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城市建设、能源、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拟定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书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太湖流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限
24、期淘汰严峻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爱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依据太湖流域水质爱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须要,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第十四条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实力。省环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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