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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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证据学作业1答案1,证据学探讨对象包括哪些详细内容答:证据学探讨对象和详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探讨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 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确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说明中.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实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亲密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 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 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2、.,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 信性,牢靠性和可采性.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实力,它具有客观 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值的获得手段.两者 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阅历的概括和总 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才智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 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探讨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须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 济的发达程度,确定证据的获得实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
3、据制度都是属于确定历 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化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 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收集,审查,推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阅历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 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阅历.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牢固践阅历的基础上,探讨这些证明活 动的规律,并用探讨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探讨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 行全面的分析.自由
4、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确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 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 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当的原则, 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依据当事 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 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 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依据自己的阅历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 由推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
5、处理案件供应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 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敏捷地为政 治服务供应了广袤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 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推断证据也 有确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推断J 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 事实的争议,其公允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
6、一次遭受机会;此遭受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留意的适 当场合内遭受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对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 事实予以会谈的遭受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辩(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 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供应一种机会,即运用这些合适的矛(反对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辩)去 应付引起法庭留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2接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 缘由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特别反感,但是二战 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合法性, 对于以非法
7、方法获得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解除,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由于大陆法系 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渚E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虽然本条没有明 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需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 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 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渚B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相识在我国
8、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 决书,必需忠实于事实真象“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因此,在我 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 的案件事实,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视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 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事实上都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
9、,而是符 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两方面的危急性: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靠证据而客观 存在的,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事实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假如我们将公, 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认定的事实都界定为客观的案件事实,那么极简洁导致公安司 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自己的相识(这种相识可能是建立在凭一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想的 基础上)所达到的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并以此为动身点,去找寻证据来印证自己的相识, 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错位:证据裁判要求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事实上 公安司法
10、人员却在依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的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的相识, 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的后果: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的事实去选择证据,选择那些能够 支持自己的相识的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定自己相识的证据,这必定会导致不公正的 预断;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相识的证据而实行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正值 的手段,从而侵扰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法学对事实的理解还简洁导致控审关系的错位,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 调整控审关系的基本原则,依据该原则,法官裁判的事实必需限定在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 而不能超出指控范围.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法官裁判的事实与
11、控方指控的事实均 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出该事实范围,法官的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出指控范围这 种理解方法导致了我国实际中广泛存在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 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 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供应的证据证明的却是被告 人犯有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这里的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施的同 一行为).在这种状况下,该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当然不具有 相关性.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既
12、然控 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因此,证明被 告犯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证据超出了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不具有相关性.但同样的问 题由我国的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八九是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关性.因为,从客观事实 的角度动身,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个,只要 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而本案法院最终也遵循了“客观事实的 原则,干脆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 为,法官变更指控罪名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别原则,即法官通过变更指控罪名担当 了一部
13、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明显是不公正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传统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我国对裁判证据的要求有 两个: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需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形式,必需由第43 条规定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时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 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依据“.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的相识,我国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相应的 法律规定,细细品尝我国刑
14、事诉讼法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可以发觉,虽 然42条第2款,43条,47条从文字上来看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事实上其所强调的依旧是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层面,就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言J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 定,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客观性“;就第43条的规定而言,严禁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第47条而言,证人证言必需经过法庭上的 讯问和质证,也是为了”查实“.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事实上只对裁判证据规定了一个要求:客 观真实性.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以及没有经过法庭讯问和质证
15、的证人证言予以解除,实践中,只要裁判者认为这些证据是客观 真实的,一般都予以接受.综上,不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裁判事实的规定还是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要求,在客观上都 引起了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的后果,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实行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等严峻侵扰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现象说明白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根本没有得 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为切实贯彻体现着法治与理性精神的证据裁判原则,我国必需对裁判 事实的内涵以及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1 .对裁判事实的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一方面指符合法 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另一
16、方面则指通过证据所推论出来的事实,就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 而言,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必需与控方指控的事实保持同一,即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 件事实的范围.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必定导致诉因制度的确立.引进诉因制度,与 我国的诉讼模式并不冲突,相反其在保障被告方辩护权方面的功能有利于我国控辩式庭审方 式的实现.就法律事实的其次个层面而言,法律事实不能脱离证据单独存在,这是法律事实与 客观事实的重要区分,有证据则有法律事实,无证据则法律事实也不复存在.因此,强调法律事 实的其次个层面有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证据裁判.2 .裁判证据要求的重新界定由于过于强调裁判证据真实性会导致侵扰公民基本权利
17、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作为证 据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从强调其真实性走向强调其相关性和合法性.首先,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相关性.即证据必需对裁判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否 则不得被裁判者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可采性(或者称为证据资格),以酷刑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 词证据以及以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最终,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经过合法的法庭调查程序,剥夺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质权的证据, 不能作为裁判证据.裁判者只有依据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认定事实,才是真正做到了证据裁判.但是,真正实现证 据裁判,还须要一系列程序和制度
18、上的保证,比如在法律上明确确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建立 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证人爱护,证人补偿,等等),实行判决 理由制度,等等.限于篇幅,这些内容不再赘述.证据学作业4答案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安排原则是“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 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特别轻,这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太公允,一方面也造成原告在举证 责任上的消极应付,不利于公正解决案件。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案件 中举证责任安排的价值基础、安排依据进行论述,并对原告在详细案件中所应担当的举证责 任进行说明。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安排
19、价值举证责任是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它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 况下,由谁担当败诉风险的制度。它是法官摆脱尴尬局面事实真伪不明,但又不能因此 而拒绝作出裁判的工具。”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对举 证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其次十六条也规定:“在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担当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
20、供应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供应或者无正值 理由逾期供应的,应当认定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J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的同志认为,从这二条规定可以 看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当,原告不负 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有失偏颇,事实上,某些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应全部由行 政机关负担,如申请颁发许可证未获准许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由原告担当举证责任或原、 被告各担当一部分举证责任。“说明”、“规定”对此也有所体现,“说明”其次十七条、规 定”第四、五、六条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虽然
21、这些规定太原则、不详细,但确定 程度上也变更了以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的规定和做法。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 讼中的举证责任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举证责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几经发展,现已成为各国诉讼法中最为常见的一项法 律制度。但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不一。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说明的,举证 责任指的是“在事实辩论中必需由哪一方当事人担当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责任问题,是证据 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国内学者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 实(确定确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歼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 不利后果(其所主见
22、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J关于举证责任的所包含的内容,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理解。英美学者通常把举证责任分 为供应证据的责任和令人信服的责任,德日学者则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行为责任(供应证据的责任)与结果 责任(担当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的责任),有的认为应包括推动责任和劝服责任,笔者赞同后 一种观点。推动责任是指当事人供应证据证明其诉讼主见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 审判的举证责任。推动责任认为诉讼的起先,必需有人推动,原告是首先起先诉讼的人,假 如无所作为,就要败诉;但是,假如原告供应了初步的证据,被告对此没有
23、任何回应,被告 就要败诉。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常常发生转移,直到审判机关认为已无必要为 止。从上述概念看,推动责任的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只要供应初步证据就足够了,而且推 动责任与诉讼后果没有必定的联系。劝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见成立的义务。假如担当劝服责任的当事 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提出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诉讼主见成立,必定担当不利的裁判后果。劝 服责任要求当事人除了供应法院同意受理所需的依据外,还需供应证据证明其诉讼主见符合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从而使法官确信其诉讼恳求是成立的。劝服责任干脆与诉讼后果有 必定联系,当事人一旦无法劝服法官,必将担当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
24、果。二、如何安排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安排原则是举证责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责任安排原则应确定为“被告负举证责任”与“谁主见谁举证”相结合。理由:一、从举证 责任所包含的推动责任和劝服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看,行政相对人首先必需供应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证据,使诉讼得以进行,而被告明显应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举证,那么,被告举出能说明其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原 告身上,原告应针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提出反证,如不能提出反证,应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有些案件的证据驾驭在行政相对人手中,此时让行政机关担当举证责任明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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