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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新增)【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第八节税收优惠【知识点】:加速折旧优惠1.一般性加速折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
2、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
3、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新增)
4、(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3)企业按上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
5、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第二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解读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
6、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新增:特殊性加速折旧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
7、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特别提示加速折旧的新增规定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
8、定(1)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加速折旧方法: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适用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折旧方法。2014年1月1
9、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例题1判断题甲公司2013年开发一项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8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甲公司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为120万元。答案对解析(1)在计算利润总额时,8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10、的50%加计扣除,即调减80x50%=40(万元);(3)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80+80x50%=120(万元)。例题2选择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a.年数总和法b.当年一次折旧法c.双倍余额递减法d.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50%答案ac小贴士要是大家有兴趣的话,请关注管理实践-财务;同时管理实践栏目整合了我们为大家准备的商学分类,都可以来体验一下哦第三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方案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11、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一)溯源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
12、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
13、为3年(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4、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
1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解读:1、对六大行业: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
16、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预缴申报时,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合理预估,
17、先行实行。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新购进的概念:“新”是指2014年后购进的全新的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购进时间点的确认。新购进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时间点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为准。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2、对小型微利企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
18、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对所有行业企业(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0元”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
19、是折余价值;“持有”是指。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扔可一次性扣除。折旧方法1、缩短年限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如机器设备税法规定10年,缩短后最低可以按6年计提折旧。2、双倍余额递减法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
20、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注意: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3、年数总和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四)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21、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财税2015106号主要内容: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企业按
22、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新增领域:涵盖4大领域18个行业轻工11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
23、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纺织3个行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机械3个行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汽车1个行业。汽车制造业。四大领域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尊重纳税人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省局要求。对纳税人自行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以规范的记录凭证予以确认。市局: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认书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不利的方面: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但
24、只是形成暂时性差异,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前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多,纳税少;后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少,纳税多,但纳税总额不变。因此,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还要综合考虑,比如企业正处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前期少缴的税款都被免掉了,等过了减免税期又要多缴税款,显然是不合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优惠事项名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概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
25、、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26、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备案资料: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预缴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27、他资料。第四篇:加速折旧六大行业:1、对六大行业企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2、对上述六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
28、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大领域: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大行业+四大领域:各行业企业是指以以上行业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
29、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所有行业:1、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但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
30、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3、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小于或者等于100万,可一次性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反之,可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法。第五篇:17.加速折旧政策请示报告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法规依据及扩大其适用范围的请示报告财政部税政税则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1996年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工字9641号文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
31、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一通知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投资、加速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以及促进国产设备的销售,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承租企业的欢迎。同时也使融资租赁这种业务方式得以更紧密地配合我国当前的刺激投资、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以下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由于该通知的第六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使得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无论就行业类别还是就企业类别而言,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行业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是工业企业,而且还有其它企业,诸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信息产业、电力业、水利
32、等公共设施业,都会涉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使用的情况。而且,金融租赁公司从租金回收安全的角度出发,无不以该项目能够提升承租人企业的技术等级、因而能够扩大其市场竞争力为前提。融资租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是明显的。如果对这些企业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则本规定的作用范围将可大大拓宽。就以经济成分划分的企业类别而言,情况也是一样。如果本规定不仅适用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且适用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民营企业在内的、不分经济成分的任何企业,则不但由于后者在我国设备投资领域所占份额的日益可观,其对于在这些企业内鼓励更多地使用国产设备的作用,必将明显加大,而且也将能够体现我国入世后内外一律平等的政
33、策精神。第二、自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来,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要求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的承租人企业在作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时须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每一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的是否可以加速折旧,都要从县到市到省直至贵局逐级审批。不仅程序复杂、时间漫长,而且最终是否获准也难以预期。其结果是许多
34、融资租赁交易的因此而夭折。我们认为,上述情况的发生,是由于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对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误解。该办法所针对的,应该是未曾有任何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可否加速折旧的情事。因为我们看到,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
35、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见,本办法的发布绝对不是要对其它现行的税收法规的否定。同时我们确信,财工字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说问题的通知正是这里说的税收法规。既然已经有了这合法的依据,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企业所作的对租入设备的加速折旧,再引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不适当了。据此,我们建议,对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任何承租企业。”以上意见当否,请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