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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精选多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详解1、监督注册1.1建设单位申领监督注册表格。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之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领取以下表格:(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表;(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1.2建设单位提交监督注册资料。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5)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
2、册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负责人等的资格证书。1.3质监站审核监督注册资料。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资料核查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注册手续或要求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1.4质监站签发质量监督书。质监站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由站长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准予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2、监督准备2.1质监站确定监督人员。质监站在站长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性质、结构特点,委派有相应资格的监督
3、人员组成监督组。2.2监督组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监督组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以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监督为主要监督内容,将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2.3监督组填写质量监督计划表。监督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并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配合监督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3、实施监督3.1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监督组在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程监督前,应召开由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1)介绍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员委派通知书;(2)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3)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事宜;(4)核查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核查监理单位编制、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提交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7)核查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的书面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管理文件可操作性情况;(8)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记录。3.2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监督组应对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
5、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3.2.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和重大设计修改重新报审情况;(3)工程监理委托情况;(4)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5)有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情况。3.2.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2)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地基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提出问题修改反馈情况;(5)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2.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配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情况;(5)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7)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的真实情况;(8)分项(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9)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反馈情况;(10)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3.2.4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计划等的执行情况;(4)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核查见证情况;(6)对施工测量放线、施工工序、隐蔽工程验收鉴证情况;(7)对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记录的情况;(8)质量问题整改情况;(9)监理资料整理情况。3.2.5对工程检
8、测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核准的资质、类别、业务范围承担任务;(2)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情况;(3)检测报告的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程序审批等情况。3.3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3.3.1监督组在召开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时,首先核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3.3.2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该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督计划,随机进行质量行为监督,每次检查情况均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3.3.3当监督人员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行为时:(1)监督组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告
9、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2)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3)构成违法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表或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经复查仍未整改完毕,应再次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符合要求的,监督组长报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3.4对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3.4.1对地基工程的抽查、巡查重点:(1)强夯地基强度及承载力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开挖地基边坡支护情况及开挖深度是否到达设计要求的持
10、力层及有无扰动现象;(3)桩基地基是否达到设计持力层深度及清基情况;(4)地基开挖过程中的降水、排水情况。3.4.2对基础工程的抽查、巡查重点:(1)钢材、水泥、砖、外加剂、防水等原材料的规格、品种、强度等级,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见证取样送检情况;(2)砂浆、砼施工配合比及拌合挂牌计量情况;(3)预拌砼出厂合格证;(4)地下防水砼工程的抗渗等级,防水材料的搭接长度,涂层厚度、粘结及边角处理情况;(5)地下室有无渗漏。3.4.3主体工程的抽查、巡查重点:(1)涉及结构安全的钢材、水泥、砖(砌块)骨料、外加剂、构件等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11、;(2)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配合比,挂牌计量,和易性、稠度等情况;(3)砼强度等级,配合比,外加剂,挂牌计量,水灰比,坍落度等,预拌砼出厂合格证;(4)现场砂浆、砼试块取样方式、留置数量、养护方法,见证取样送检情况;(5)主体施工的梁柱节点核心区、悬臂构件、抗震设防措施(拉结筋、抗震构造柱等),受力钢筋的数量、连接方式,构件安装的搁置长度、连接质量;砌体组砌方法,留槎方式、位置;砼浇筑方法,施工缝设置。(6)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型钢、焊条、焊剂、连接紧固件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见证取样送检情况;焊接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构件的几何尺寸、连结方法、焊缝质量;焊接和连结点、涂装
12、质量的检验检测报告;3.4.4对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抽查、巡查重点:(1)顶棚抹灰(批灰)的粘结质量,吊顶工程的予埋件、拉结筋的数量、位置、吊杆、龙骨的安装情况;(2)幕墙工程设计安装企业资质,铝合金型材、钢材、玻璃、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性能检验;予埋件、锚拴的留置、立柱连接及硅酮胶、密封胶等的施工质量;(3)外墙粘(挂)饰面工程予埋件、后置埋件,钢材、石材(瓷板)铝型板材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予埋件、后置埋件与立柱、龙骨的连接,面板粘(挂)点的连接(孔、槽)位置、数量,后置埋件的拉拔和饰面砖(板)粘结强度试验及密封胶或压条的施工质量。(4)大型灯具予埋件设置、方式及过载
13、试验;(5)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测试;(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7)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的淋水、蓄水防渗漏试验记录,并应进行现场抽查;(8)工程的观感质量;(9)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3.4.5对环境质量的抽查、巡查重点:(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论及防护建议;(2)民用建筑工程的砼拌合骨料、外加剂,涂料、石材、烧结材料、胶合饰面板材料等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报告;(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5对实体质量的监督程序。监督组主要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
14、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程序采取合法性程序监督,利用实体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监督检查。3.5.1随机检查。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督计划,按照对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施工作业面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3.5.2重点部位监督。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督人员根据监督计划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重点部位监督记录。3.5.3阶段验收监督。3.5.3.1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1)施工单位已完成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2
15、)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的验收组;(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验收前五天向质监站报送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书;(4)质监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表。3.5.3.2主体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1)施工单位已完成主体分部(子分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2)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
16、参加的验收组;(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质监站报送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书;(4)质监站对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核查表。3.5.4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1)监督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应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关键部位的受力构件、材料进行一定数量的监督抽测,监测情况应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2)经监测分析有质疑的构件、材料,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测,检测单位应将检测结论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和质监站,若存在质量问题质监站应跟踪监督
17、处理结果。3.5.5当监督人员发现实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1)监督组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告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2)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表或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复查,经复查仍未整改完毕,应再次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符合要求的,监督组长报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3)构成违法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监督人员根据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3.6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1)发生工程
18、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表;(2)监督组长应及时报告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3)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4)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建设厅甘建建2001160号关于甘肃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4、竣工验收监督4.1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19、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建设)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5
20、)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4.2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质监站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提交的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5)竣工验收方案。4.3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
21、竣工验收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4)查验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4.4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处理。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督组长应该当场发出不具备验收条件通知单或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将其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4.5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填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和竣工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监督抽查记录;(2)对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人员到位、验收方案及执行过
22、程、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监督,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5、完成监督报告5.1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主要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2)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评价;(3)对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情况的评价及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价;(4)对工程重要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情况的评价;(5)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及工程质量
23、控制和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情况的评价;(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评价;(7)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重要事件的记述。5.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监督组长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站站长审查签字、加盖公章。6、监督归档(1)质监站应在质量监督注册之日起,按单位工程开始建立监督档案,并在提交监督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监督档案归档工作。(2)全省质量监督档案全省实行统一注册编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4位数为工程所在市州地行政区代码,第5、6位数字为当年年份的后2位数,第7.8.9数字为市州地质监站监督工程的自然顺序号。(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4)工程项目名称栏按设计图纸标注的工程全称填写,单位名称栏按公章全称填写,签字栏应为本人亲笔签署,凡书写内容应字迹清晰,并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复印件应先行复印再行个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质量监督组长负责收集整理,主要收集资料的名称见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同时包括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照片(含底片)录音和不良行为记录资料。(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性工程、特殊工程长期保存,大、中型工程15年,一般工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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