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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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
2、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二)有受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
3、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三)从业人员名册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四)资金信用证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场地使用证明;(五)组织章程。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由申请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用人单位委托,选聘人才或代办招聘事宜;(二)收集、储存和
4、交流人才供求信息;(三)开展职业介绍;(四)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度检审。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终止,应当在变更、歇业、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人才流动管理第十三条人才流动实行公开、平等
5、、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第十五条下列人员要求流动,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流动后对原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三)从事国家、单位的机密性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人员;(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第十六条在职人员拟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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