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移交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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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移交方案1.1 移交内容(1) 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时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2) 移交工作计划在运营期满前三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对管廊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管廊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3) 经营期届满十二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移交委员会定期进行会谈,必要时经
2、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4)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时认为管廊项目工程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项目公司需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5) 政府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管廊,在认可项目公司所移交管廊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管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1.2 移交标准本项目工程运营25年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2.1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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