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保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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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保险方案1.1 风险分析1.1.1 项目地点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哈达湾区域管廊(南北干线),全长7825米。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是项目实施的重中之重。本项目的主要风险分析如下:1.1.1.1 法律变更风险在本项目中,是指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损失,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终止和失败的风险。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 PPP 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层次低、效力差,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1.1.1.2 运营维护费不足风险综合管
2、廊建设虽然是近年来从国家层面推动的、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但对于政府方来说还未形成完善的管理协调与收费机制,同时社会资本来说也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回报机制。在此背景下,项目公司可能面临运营维护收费不足的风险,社会资本可能不能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的风险。1.1.1.3 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有非常大的联系,同时也主要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与扶持。因此,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法规调整、产业政策等因素使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需求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而产生的风险。1.1.1.4 收费变化的风险根据目前综合管廊的入廊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相关政策,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
3、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相关需求风险和收费变化风险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承担。因此,由于制定的入廊费用和运营维护费收费调整机制适应性不强,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收入不如预期而产生市场风险。1.1.1.5 融资风险由于项目公司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市场不健全、融资的可获得性等因素引起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筹措困难。虽然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在国家层面不断出台了相关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支持,同时也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但要获得这些相关金融政策或金融机构的支持,需要政府方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将上
4、述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政策应用到本项目中,不仅仅能降低政府支付补贴的数额,也能提高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收益。1.1.1.6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造成项目的投资增加或收益受损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存贷款利率水平由中央银行管制的环境中,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小。1.1.1.7 自然灾害风险(1) 暴雨、水灾、洪水泛滥造成地下水位的明显上升,使建筑物的基坑塌陷,地基、管道、临时结构等浮起和浮动。(2) 风暴、飓风、龙卷风受强大的风力影响,未完工的建筑物非常容易遭受风暴破坏。 (3) 地震、地崩不对称的设计和不同性质材料结合的建筑物在地震中比较容易受损,如
5、遇到灾难性地震或地崩,将会对建筑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4) 地面下陷、下沉 地面下陷、下沉使桩的承载力量发生变化,建筑物可能因为开裂或倾斜危及安全。(5) 雷电、冻灾、冰雹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1.1.8 意外事故风险(1) 火灾 火灾是最频繁的威胁,也是最具破坏力的。对于木制脚手架和模板等临时建筑物、储存的木材和塑料建筑材料、临时工棚和临时仓库、机械设备、修理车间(有燃料和润滑剂),施工管理人员都要特别注意火灾的防范,否则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 (2) 爆炸 常常与火灾相伴,给予建筑物毁灭性的破坏。(3) 塌方 如工地位于持续缓慢位移的坡地,或因雨水、雪水融化渗入
6、软土层而可能位移的斜披上,人为的扰动很容易引发泥土或岩石层的滑坡。若围护墙或其它临时措施不合适也可能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4) 其它不可预料的以及人力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1.1.1.9 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1) 财产损失所有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工程本身的财产和施工机械的损失,造成工程资金的被动以及施工进程的延误,从而也可能产生无法预计的间接损失。(2) 人员的人身伤亡风险 虽然施工方法的适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已经过仔细的评估,但人员在施工作业中仍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健康甚至生命的威胁,这种风险贯穿于作业过程的始终。 (3) 对第
7、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施工可能造成邻近地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可能性的因素,以此来衡量施工作业方案的合理性。但即便如此,在现场作业中仍会发现由于对自然力和工地施工强度所造成后果的错误估计,造成一些无法预见的事故发生。1.2 建设期保险方案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为本项目工程购买和维持保险和适用法律所要求的建设保险,包括建设期间建设施工相关保险、公众责任险、以及其它一切惯常可合理购买的保险。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协议和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市建委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和维持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市建委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协议从
8、建设期建设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1.2.1 工程内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哈达湾区域管廊(南北干线),全长7825米,电力和通信缆线设置于综合一舱,将供热、给水和预留管线设置在综合二舱;还包含建设期恢复工程为人行步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及绿化带的施工。1.2.2 保险方案1.2.2.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 被保险人:市建委、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项目公司选择的其它方。(2) 保险期限: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及其后的十二个月。 (3) 保险范围:在项目建设、安装、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它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9、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它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赔偿项目在建设、安装和测试期间由于未经明确除外的任何原因所引起不可预见和突发的物质损失。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因为下列原因而依法需支付的所有款项:造成任何人的意外人身伤害;因为工程的缘故而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意外损失,包括任何索赔人追偿到的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所发生的法律费用。(4) 保险利益:第一部分工程物质损失,所有工程项目之重置价值预算金额待定。保险单最后保额按保险单完结时被保险人申报为
10、准,并按其实际数额调整保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5) 特别条款 1) 交叉责任条款 2) 设计师责任风险条款 3) 内陆运输条款人民币 4)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5)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6) 预付赔款条款 7) 暴乱罢工及民众骚乱条款 8) 检验及试运行条款 9) 时间调整条款 10) 地下设施条款 11) 支撑物震动移位或变弱条款12) 违反保证条款 13) 保险公司不能注销保单(除不付保费原因)条款 14)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十五、地震保障 15) 不可控制条款 16) 无意错漏条款 17) 错误申报条款 18) 保障业主或合资方周边财产条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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