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BZD00伦理审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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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指南文件编号IRB ZD/02.01/02.0编写者李爽徐佳版本号02.0审核八、版本日期批准者刘青恋批准生效日期伦理审查指南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据的研究)中, 伦理学上合理性的基本特征有:该研究采用的方法所获取的资料是用其他方法无 法获取的;研究设计科学合理,所用研究方法应合乎研究的目的并适用于研究阶 段与研究领域;研究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是合理的;在研究的实施中尊重、保护 和公平地对待受试者,并且符合研究实施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所有研究人员在 教育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承担并胜任该项研究。临床研究的主要伦理问题包
2、括: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涉及妇女、孕妇的研究,国外机构发起的研 究。第一章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一、原则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这应基于对科学 文献、其他相关信息、足够的实验和适宜的动物研究信息的充分了解。实验动物 的福利应给予尊重。(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21条)明显超过得益时一,剂量反应试验应用亚有效剂量或安慰剂可能被患者和研究者接 受。剂量效益研究可以让患者和研究者接受较小的有效剂量以取得较大的安全 性,符合伦理和实际操作。5.外部
3、对照(历时对照)外部对照是指对照组的患者于接受试验药物的患者不是来自同一治疗人群, 即没有同期的随机对照组。通常地,对照组是那些以前已被明确的病例(历时对 照)。当一种新药是用于治疗严重的疾病,而当前又没有令人满意的其他治疗时, 尤其是如果新药在理论上、动物数据或早期的人类经验中都证实是有希望的,那 么有理由不进行伴有不接受新药治疗的同期对照组的对比试验。四、疫苗的特点与科学性审查1 .疫苗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 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 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
4、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 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对疫苗临床试验提出 总的要求是,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进行。2 .疫苗不同于化学药物的突出特点2.1 特点一:组成的多样性疫苗抗原具有多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疫苗成分复杂、不均一、结构难 以确定、难以建立标准、难以采用理化方法定量和定性,所以,许多情况下只能 通过测定生物学效价来间接测定其含量。人用疫苗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组分:经化学和物理方法灭活扔具有适当免疫 原性特征的微生物;被选择性减毒扔保留了免疫原性特征的活
5、微生物;从微生物 提取的抗原;微生物分泌的抗原;重组DNA技术产生的抗原;嵌合体微生物;活 载体或核酸疫苗免疫宿主体内表达的抗原;体外化学合成的抗原;可以是天然状 态抗原,或是在引人突变后的不完全抗原或被修饰的抗原;或用物理、化学方法 去毒,或抗原聚集、聚合或与一个载体结合增加免疫原性;抗原可以单独出现, 或与一个佐剂结合,或与其他抗原、添加剂、赋形剂结合等。2. 2特点二:疫苗生产起始物料的生物活性细菌病毒种子:疫苗是由细菌、病毒种子扩大培养制备而成,由于它们具有 固有的可变性及生产工艺过程可能引起的变化,如减毒疫苗毒力返祖、减毒稳定 性改变等,直接或间接影响疫苗的质量。细胞培养:用于扩大培
6、养的细胞基质存在动物源性病原体污染的风险,需要 加以控制。如用于麻疹疫苗生产的鸡胚细胞通常会污染禽白血病病毒;用于脊髓 灰质炎疫苗生产的猴肾细胞可能有猴病毒污染,如SV40病毒污染等。2. 2. 3动物源性原材料细胞培养基中可能涉及的动物源性原材料存在潜在安全性隐患。2. 3疫苗生产过程的复杂性疫苗的生产系统错综复杂,涉及生物过程及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且这些生物学 过程具有其固有易变性,过程中还存在内源性和外源性污染的风险;在发酵或细 胞培养产物中也常常有许多杂质,这些污染物及杂质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定 量困难,而终产品又不能在最终容器内灭菌和去除有些杂质,因此,在生产过程 中必须采取无菌控
7、制。由于这些问题,致使它们在不同疫苗之间、同种疫苗不同 批次之间容易产生较大波动,这些污染物和杂质在成品检定时可能难于检测到, 而影响疫苗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因此,对疫苗生产原料进行质量控制、控制生 产过程、对疫苗生产的中间产物及疫苗最终产品实行检验检测是保证疫苗质量及 安全性的重要条件。2. 4疫苗质量评价的独特性疫苗制品的质量控制大多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生物分析方法,此类方法的检测结果 的变异范围往往大于理化测定方法,因此,必须提高疫苗检定方法的准确性,研 究建立简单易行的检测方法;而对于生物活性的效价或效力检定方法,一方面要 使各个环节标准化,另一方面采用生物标准物质进行校正,以取得相对准确
8、和稳 定的检测结果。3. 5疫苗使用对象的特殊性疫苗大多应用于健康人群,特别是婴幼儿和儿童,疫苗通过免疫机制使健康 人预防疾病。所以对疫苗的质量和不良反应的控制应有更加严格的要求。4. 研究阶段的考量(主要针对疫苗临床试验)3. 1临床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疫苗临床前研究结果证实试验疫苗适合于人体试验。 应确定试验疫苗的性质,包括适宜动物模型中安全性、免疫原性指标;应提 供效力和免疫原性资料,建立和完善疫苗免疫原性(如血清阳转率、抗体滴度、 细胞免疫等)和效力的检测指标和方法。 试验疫苗的生产和质量控制O 应提供疫苗生产、质量控制资料;试验疫苗和安慰剂应按GMP要求生产,并 通过国家检定。O临床
9、试验所用疫苗的菌毒种批和/或细胞批应与注册后生产的代次一致。临 床试验所用疫苗应有完整的批制造及检定记录,并保持工艺稳定一致。O临床试验用疫苗的质量标准应与上市疫苗的一致;临床试验的数据应能反映 疫苗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由于常用的药品毒性试验可能不适用于疫苗,缺乏合适的动物模型及动物模 型反应模式与人体不同,研究者应对疫苗安全性评价的设计进行充分的考虑。应提供疫苗不同免疫程序、剂量、途径等多项研究资料。 DNA疫苗、重组疫苗、合成肽疫苗应分别按相应生产、质控和临床前评价要 求进行;应证明佐剂、新型添加剂和疫苗的相配性和相容性。联合疫苗应尽可能 在动物模型上进行合适的免疫原性研究,评价单个抗原
10、的反应性。减毒活疫苗应 提供毒力返祖、可能传播和与野毒株进行遗传信息交换等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疫苗拟用人群的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传染病疫情监测资料,目的是确定 疾病的发病率、感染与发病之比例、临床表现、诊断标准、高危人群(年龄、性 别、种族或人群、地理、社会特征及季节等有关因素)等。在此基础上确定试验 所需人群样本数量及临床试验时间。 对于注射用疫苗通常不要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因其不能为确定合适的推 荐剂量提供有用信息,但在其他途径给药时,则应考虑。3.2人体临床试验分为4期:即I期,口期,IH期和IV期- I期临床试验:重点观察安全性,观察对象应健康,一般为成年人。 II期临床研究:观察或者评
11、价疫苗在目标人群中是否能获得预期的效果(通 常指免疫原性)和一般安全性信息III期试验的目的为全面评价疫苗的保护效果和安全性,该期是获得注册批准的基 础。获得干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后进行。应当注意in期试验不能过早地进行,只有在获得n期剂量探索的数据之后才能 开始。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对某种临床状况的干预。阳性(或阴性)数据可能 导致推荐使用(或不使用)该疫苗。使用非最佳剂量虽然安全但无效,并不能满 足社会的需要。如果in期试验受试人群的纳入标准比前期试验更宽,前期试验在有限的受试人 群所显示的有利的安全性结果未必适用于ni期扩大的人群。应当说明制剂在扩 大的人群中使用是否安全存在争议,因此in
12、期临床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性参数的 重新检测。在HI期临床试验中重新检测安全性参数的另一个理由是,in期临 床试验更多的病例数可以有更大的机会发现罕见不良事件。w期临床试验是疫苗注册上市后,对疫苗实际应用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4.疫苗的特殊性考虑 用于健康人群,应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对目标人群为儿童和 婴幼儿的疫苗,由于儿童和婴幼儿对不良反应的耐受力低,应按照成人、儿童、 婴幼儿的顺序进行。 疫苗来源于活生物体,其成分复杂,需建立特定的检测方法测定,以保证疫 苗的质量和其批间质量的均一性。第二章研究的风险与受益一、原则 若医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产生新的知识,则此目的不能凌驾
13、于受试者个体 的权利和利益之上。(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8条)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这应基于对科学 文献、其他相关信息、足够的实验和适宜的动物研究信息的充分了解。实验 动物的福利应给予尊重。(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21条) 在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绝大多数干预措施具有风险,并有可能造成负担。 只有在研究目的的重要性高于受试者的风险和负担的情况下,涉及人类受试 者的医学研究才可以开展。(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16条) 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项目在开展前,必须认真评估该研究对个人 和群体造成的可预见的风险和负担,并比较该研究为他们或其他受影响的个
14、人或群体带来的可预见的益处。必须考量如何将风险最小化。研究者必须 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评估和记录。(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17条)只有在确认对研究相关风险已做过充分的评估并能进行令人满意的管理时, 医生才可以参与到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之中。当发现研究的风险大 于潜在的获益,或已有决定性的证据证明研究已获得明确的结果时,医生必须评估是继续、修改还是立即结束研究。(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18条)二、审查要点对于所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保证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 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1 .研究风险的定义与评估1.1 定义预期的研究风险 鉴别研究风险与医疗风险。O 研究风
15、险:研究行为(包括研究干预和研究程序)可能造成的伤害。医疗风险:即使不参加临床研究也将承受的医疗风险。O只有研究风险才在伦理审查的考虑范围之内。从研究干预、研究程序等方面,分析并定义预期的研究风险,如身体伤 害,心理伤害,社会伤害和经济伤害。1.2 研究风险的等级最小风险:研究预期伤害或不适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 行常规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时所遇到的风险。例如:O 不涉及危险性程序的非干预措施研究,抽血,营养评估,行为学调 查等。不使用镇静剂的影像学检查。O 研究标本的二次利用,心电图,步态评估,调查/问卷表等。低风险:研究风险稍大于最小风险;发生可逆性的、轻度不良事件(如 活动引起
16、的肌肉/关节疼痛或扭伤)的可能性增加。例如:O低风险干预措施研究,其风险与临床实践中预期产生的风险相当, 如内窥镜检查,口服糖耐量试验,皮肤或肌肉活检,鼻腔清洗,腰 穿,骨髓活检,要求镇静的影像学检查等。O 非治疗性干预措施研究,如行为学研究,精神病学调查,营养性治 疗等。O涉及已知可能有安全性问题的制剂,但获准在本适应证和人群使用 的治疗性试验。中风险:研究风险大于低风险,但概率不是非常高;发生可逆性的、中 度不良事件(如低血糖反应,支气管痉挛或感染)的可能性增加,但有 充分的监督和保护措施使得其后果最小;严重伤害的可能性非常小到几 乎没有。例如:O 既往有明确的人体安全性数据,提示为适度的
17、、可接受的治疗或干 预相关风险的I期或II期临床试验,如胰岛素钳夹试验,静脉糖耐 量试验,器官活检等。涉及弱势群体的低风险研究。有较小的不可逆改变可能性的、涉及健康志愿者的研究。高风险:研究风险大于中等度风险;发生严重而持续的、与研究相关不 良事件的可能性增加;或者关于不良事件的性质或者可能性有很大的不 确定性。例如:涉及新的化学药品、药物或装置,在人体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毒性 数据的试验。O有已知潜在风险的涉及干预或侵入性措施的试验。O病人的基础疾病可能会产生与研究治疗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O 涉及集成电路设备的植入。基因治疗。 I期临床试验,m期多中心对照临床试验。1.3研究风险的影响因素依据
18、试验干预措施的临床经验、目标受试人群特征(如疾病状况、体质差异 等)、试验药物的生物学特性,分析研究风险发生和风险程度的影响因素。2.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针对预期的风险及其易感因素,采取研究风险最小化的措施,例如: 排除对研究风险更敏感或更易受伤害的个体或群体参与研究。 预期不良事件的处理方案与程序,包括研究者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 无法忍受的症状发生时,允许采用阳性药物治疗的规定。 紧急破盲的规定。 提前中止研究的标准。 数据与安全监察(参见第二章“五、数据与安全监察”)。叠加设计:当研究性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标准治疗不同时,可以考虑在标 准治疗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干预与安慰剂的对照设计。3.预
19、期受益的评估 受试者的受益: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的直接益处。O作为激励或报答向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支付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不应被考虑为研究的“受益”。个体研究受试者福祉必须高于所有其他利益。科学和社会的受益。4.风险与受益比是否合理的评估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提供给受试者的具有直接诊断、治疗或预防益处的干预措施或治疗过程 的合理性在于,从可预见的风险和受益的角度,与常规医疗任何可得到 的替代方法相比至少是同样有利的。这种“有益的”干预措施或治疗过程的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 言必须是合理的。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伦理委员会:对受试者没有直接诊断、治疗、或预防益处的干预措施的
20、 风险,相对于社会的预期受益(可概括为知识)而言必须是合理的。受 试者的风险应能被社会的预期受益所辩护,风险相对于将要获耨的知识 的重要性而言必须是合理的。O 知情同意:并不限制充分知情、能够完全认识研究的风险和受益的志愿 者,为了无私的理由或为了适度的报酬而参加研究。伦理审查应重点关 注:充分告知风险和避免过度劝诱。5.跟踪审查的频率研究风险的评估是基于已有证据的“预期”推断,应定期审查临床研究进行 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根据风险的程度,确定定期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年。三、涉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受试者时关于风险的特殊限定1 .不大于最小风险涉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受试者的临床研究,同时研究对
21、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 前景时,研究风险应不大于最小风险。此时,除了需要满足所有涉及该特殊人群研究的一般要求外(合法代表同意,有能力表达同意时的本人同意),无需专门的附加保护措施。2 .略大于最小风险当存在非常重要的科学或医学理由,并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略大于最小 风险也是允许的。伦理委员会必须判定:研究目的是针对受试者所患疾病,或针对他们特别易感的状态;O在研究所处条件下或相应的临床环境下,研究干预措施的风险仅略大于 对他们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检查的风险;O 研究目的十分重要,能证明受试者风险增大的合理性;研究干预措施与受试者在常规医疗情况下可能经历的临床干预措施比 较是相当的。,略大于最小风险
22、的判断以这类检查的临床医疗常规适应证为判断条件,要求研究的目的是针对 受试者的有关疾病或症状。例如,腰椎穿刺或骨髓抽吸,要求研究受试 者属于该项检查适应证范围内的患者,而不能对健康儿童使用这类干预 措施。四、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研究的风险最小化随机对照试验的受试者有被分配接受已被证明疗效较差的治疗的风险。为评 价一种干预措施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试验,为使其风险最 小化: 研究者决不能为了进行试验而不使用已知的标准治疗措施,除非这样做可以 用第一章“三、临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所提出的标准证明其是合理的。 应在研究方案中规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
23、)负责监察 研究数据。已经建立了提前终止研究的标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由受过适当伦理和科学培训,且具备资质的 人员来开展。对患者或健康志愿者的研究要求由一名能胜任的并具备资质的医生 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12条) 每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必须在可公开访问的 数据库进行登记。(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35条) 研究者、作者、申办方、编辑和出版者对于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布都有伦理 义务。研究者有责任公开他们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结果,并对其报告的完整性 和准确性负责。他们的报告应遵守被广泛认可的伦理指南。负面的、不确定的结 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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