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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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次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物业管理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 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 理与指导监督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的设施、管线的质量、
2、运行状况负责观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九)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组织提供有 效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十)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管理 措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与表决有效票数要求)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环境卫生、秩序 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选举办法、工作规则、印章管理制度;(四)选举、罢免、更换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成员或者 候补成员、执行监事;(五)设立
3、业主大会共有资金账户,确定业主大会共有资金 管理办法;(六)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执行监 事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七)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或者执行监事 津贴或者补助的来源、支付标准;(A)确定聘用执行秘书或者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薪酬的来 源、支付标准;(九)审议业主大会上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报告、收支决算报 告,以及下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收支预算方案;(十)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工作报告、 经费决算报告;(十一)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确定自行管理方案或者委托管 理方案、物业服务合同;(十二)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十三)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4、事项、内容;(十四)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自行管理制度和办法;(十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八)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十九)确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 理、分配、使用;(二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法律法规、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相抵触的决定;(二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 论方案。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 六项至
5、第十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 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 域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十五日的公告。第十六条(业主表决有效性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 通过全体业主会议进行表决。全体业主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组织召集。全体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 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地点由业主 签领书
6、面征求意见书并投入投票箱,可以将征求意见书送交业主 签收并投入流动投票箱,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使用书面征求意见 书电子文本表达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 置进行公告。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互联网形式召开全体业主会议。全体业 主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表决电子平台进行。使用业主议事表决电子平台进行投票,业主投票权数信息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导 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组织录入。使用业主议事表决电子平台进行投票时,业主要求提供纸质 方式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组织、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 居(村)
7、民委员会应当提供。业主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名受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三名业主 的委托。业主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鼓励业主依法委托承租人、 居住权人代为行使租赁、居住权约定期间的表决权、选举权。未按上述规定,业主私自组织表决活动无效。第十七条(全体业主会议规则)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业主 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等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表决事项、表决方式、法律依据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 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并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建议。业主投票应当为实名投票。一个业主
8、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 权或者选举权,表决票或者选举票应当标明该业主专有部分的坐 落、所有权人姓名、联系方式、面积、投票事项、表达意见、签 名等投票信息。投票期限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六十日。全体业主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表决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事项,本年度内不得再行作为表决事项。但是全 体业主共同决定因表决程序原因被依法撤销的除外。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建规则)符合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物业管 理区域,应当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组建。筹备组业主代表确定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物 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对业主代表候选人姓名、政治
9、面貌、职业与 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可在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建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 团、楼栋、业主代表性等因素确定业主代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 见,并经街道党工委审核通过,同时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七日。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宜作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期间建设单位义务)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组期间,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 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 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
10、议必要的资料。建设单位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 篡改或者伪造。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者建设单位注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无偿提供。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获得的资料应当妥善 保管和使用,不得泄露或者另作他用。第二十条(筹备组会议规则与筹备工作特殊情形处理原贝) 筹备组组长应当及时召集并主持筹备组会议,组织筹备组成员依 法履行筹备组职责。筹备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 代理人参加筹备工作会议。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筹备 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成员连续三次
11、无故不参加筹备会议的,其成员资格自 动终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筹备组成员增 补。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 出决定。筹备组会议决定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在物业管理区域 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五日。对筹备组决定有异议的业 主,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期间。因不 可抗力、社会应急状况等未能在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的,可以视情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六十日。筹备组按期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选举产生的业主 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人数下限时,筹备 组决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补选一次的,
12、筹备组工作期限可以延 长三十日。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会 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时间;(六)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 费用;(七)未有违反本条例物业使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13、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 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 德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 委员的情形。业主不宜在一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确定原贝卜 公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社区党组织推荐。筹备组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业主代表性、
14、工作专长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征求社区党组 织意见,并经街道党工委或者乡镇党委审核通过。社区党组织应当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以及法律、财务、 工程等专业人员申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姓名、政治面貌、职业与单位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七日,业主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建议。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机构性质与职责)业主委员会是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 以及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提出物业管理年度维修方案、 业主
15、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行年度预算,并组织业主表决;报告物 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决算报告;(三)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出决定事项讨论方案,并 组织业主表决;(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物业 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专项委托合同;(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 持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 理规约的行为;(八)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九)拟订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组 织业主表决;(十)建立工作档案,以及物业养护、维修
16、、更新、改造等 物业档案;(十一)召开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并公布业主 委员会会议决定;(十二)决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十三)组织业主委员会届满换届;(十四)配合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十五)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十六)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停车费以及停车位使用等情况信息;(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内容和议程,并告知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听取业主、居(村) 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业主
17、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 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召集或者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 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抵制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的业主委员会会议,造成 参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半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暂停其委员资格,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 集或者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递补业主 委员会委员,表决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居
18、(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 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 分进行养护、维修、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 关秩序,保证物业使用安全,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四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 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党建引领、业主 自治、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第五条(物业管理规划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保障机制, 完善扶持措施,推动物业管理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第六条(住房和
19、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指导和监督物业使用安全检查;(五)建立物业管理信用考核平台,实行诚信档案备案制度;(六)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会的职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罢免相关责任人、补选业主委员会 委员。因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辞职、暂停履行职责等造 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
20、半数,无法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的,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所在地居 (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其成员旁听业主委员会 会议。第二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规则)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 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 员会不召集或者拖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
21、者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 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或者在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所在地的居(村) 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召开。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任期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报 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完成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选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换届选举小组, 依照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完成换届工作。换 届选举小组按照本条例有关筹备组
22、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表决业 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业主大会会议。但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 身财产安全,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情况时,业 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作出的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成立选举小组,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 委员会。选举小组按照本条例有关筹备组规定成立。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性质与职责)不 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 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23、民政府指导仍不能成 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二年,依据本条例代行 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 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派员组成, 人数为五至十一名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确定,人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 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资格
24、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未派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 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以及书面 承诺书。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可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建 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取消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资格。第二十九条(老旧小区协商议事组织)对于产权多元化或 者出租房屋较多的老旧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确定由业主代表、产权单位代表、承租人代表、居(村)民委 员会派员等人员联合组成协商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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