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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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 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 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 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 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
2、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 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 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 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市相关政策有另 行规定的项目除外。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解读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 办法。
3、一、背景和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能评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碳达 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修订后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 法进一步优化了节能审查办理时限和资料要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节能审查项目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并引导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从源头综合施策提高能效碳效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助力本市碳减 排和碳中和工作。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将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由12 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7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由9项精简为2项,明确可以 通过现场或
4、者邮寄方式将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单位零跑 动,并细化了节能审查受理、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规定。二是按照国家能评办法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评 价。三是细化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通 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能源消费情况报送系统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 况。四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 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三、下一步工作安排下一步,节能审查机关将严格执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5、能审查实 施办法,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 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强化节能审查分级管理本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节能审查 机关(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 煤(含)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扩建项目按 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
6、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即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 (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 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 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当按照 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7、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 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 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 及以上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 程)所在区的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 定后实施节能审查;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 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区的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上述时间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节能审查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
8、过节能 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三、实行节能审查在线审批为优化服务,提高办理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北 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 统)办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 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将相关数据对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电子版的申报材料, 在线申请节能审查;按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和修改完善节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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