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 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要求,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 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河 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 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 功能。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钻石卡、 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 (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 双币种卡。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它当事 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第五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本行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 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 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需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它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 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三)若
3、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 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它风险的,本行有权 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 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 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它相应的追索措 施;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手段。(四)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 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 息、费用等的追索权。(五)有权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遵守
4、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 规定。(六)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 人的信用卡账户。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 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 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七)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 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 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 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 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A)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 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 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
5、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 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 进行账务处理。(九)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 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十)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并 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 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 告为准。第三十一条本行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 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
6、失、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 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 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 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三)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
7、良好而调高持卡人 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 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 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 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以及其它渠道了解其 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 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 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 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 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 金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 它有关资料。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所在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与 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二)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 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 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 交易凭证等,不得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 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 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
9、热线语音系统或本行 指定的其它渠道办理挂失。(四)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对其信 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 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 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 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 的余额。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 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 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 支付该交易款项。(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 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 及时查询。
10、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 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六)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 资金。否则,除适用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本行 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 和利息。(七)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 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A)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 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 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 卡交易过程中
11、的有关争议处理依据章程规定及协议约定执 行,不明确的按照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等信用卡组 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并根据银 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 无需另行通知,并对本行及所有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原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新章程适用时起同时 废止。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章程修改后可采用本行网站、营业 网点、对账单等任一方式进行公告。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 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 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
12、更内容。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行以合法方式发 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 河北银行各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协议或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 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一)“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 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 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账户额度、客户额度等。(二)“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 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 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四)“银行记账日
13、”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 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 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五)“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 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转账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 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六)“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 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 期。(八)”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 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九)“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 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转 账
14、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 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 部分的总和。(十)“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 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 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十一)“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十二)“电子现金账户”指与持卡人本人所属信用卡 建立关联关系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十三)“圈存”指增加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 过程。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充值、自 动圈存等。(十四)“圈提”指经过本行确认,进行电子现金
15、账户 销户处理并将电子现金账户中全部余额转入信用卡主账户 的交易。(十五)“信用卡”在本章程中特指由本行发行的含有 IC芯片为信息载体的信用卡。第二章申领第六条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 其它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 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 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 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个人
16、卡主卡,还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 监护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 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 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 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 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 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 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七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时应按照本行 的规定
17、,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本行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 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 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 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本行审批的申请 资料不予退还。第九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 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俣范围以相应的担 保合同约定为准。第十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 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 背面的签名
18、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 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 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的客服热线语音系 统、网上银行等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 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境内外 受理机具上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或脱机消费。使 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时不使用密码。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 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 等电子信息为持卡
19、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 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若因密码保 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 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 卡人本人消费的其它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 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本行指定 的方式申请更换。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通过客服热线语音 系统等本行指定的渠道办理换卡手续。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 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方式办理挂失, 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
20、后发生的非持卡人 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 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 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 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第十六条 信用卡由于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等原因 导致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不允许办理圈提或余额转 移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第十七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 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 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信用卡有效期根据卡产品不同,最短为1年, 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
21、用卡所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第十九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持卡人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 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 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持卡人无须支付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 消费交易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 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 款,但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 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本行根据相关政策和 规定计算。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进行转
22、账不享受 免息还款待遇。第二十二条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 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还清 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 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应按本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 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第二十五条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选 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 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
23、款账户中 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第二十七条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 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顺序依次按照利息、费用、透支取 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 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由持卡人本人向 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剪芯 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 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 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第二十九条本行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 押,再核定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 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 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 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