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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23版)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 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 容。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英文名称。【名 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英文名称为可选项】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O【须载明:主要利
2、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须载明:依法解决。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会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 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
3、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的;(A)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建第三十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 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4、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 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 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 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 提出意见。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
5、三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补助收入;(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捐赠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开办资金等经费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 营利性事业,财产和盈余不得分红或分配。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及 其增值为本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6、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第四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U!十二条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 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 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本单位专职工作 人员福利、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民办 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或劳
7、 务合同约定专门从事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8、内,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 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 清算工作。【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本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9、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单位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 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款适用 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 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款适用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直接登 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 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
10、转给相同或 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款适用于认定为慈善组 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日第 届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单位设立的目的】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 设。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党建领导
11、机关是。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 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o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慈善组织载明: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慈善法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 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o【福建省XX市(区、县)XX路XX号】本单位的网址是:o【可选项】 第六
12、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O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 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以上开办资金属于出资者的合法财产并自愿全部捐赠给本 单位,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 其他权益,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举办者)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
13、方式转 让给第三方。出资者(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 力(含合同效力)。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清晰、 聚焦主业;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 确认的业务范围】(二);(三);()O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 批准后开展。【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 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字。】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25人(单数)。理 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有完
14、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 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 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第H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及清算等事项;(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的本单位副职及财务负责人;(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
15、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超过(含)5名时,可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io日前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 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16、。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或不 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理事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 实行1人1票制。除本章程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
17、审阅、签名。理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为专职,对理事 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 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 校长、所长、主任、馆长等】(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
18、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七)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A)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 不适用此款】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款适用于 理事人数较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为 单数】本单位设立监事1名。【本款适用于理事人数较少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19、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 职责,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 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 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理事会;()O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对监事会决 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
20、过方为 有效并形成决议。【本款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资产管理办法理事会议事规程财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 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职责。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1、按照捐赠 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 社会监督。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 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 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单 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 万元的 慈善项目;。【本款适用于认定为慈善组织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 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 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 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 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 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