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执土地处置司法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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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执土地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禹大评忖项目名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位于常德市澧县梦 溪镇团堰村一宗涉执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 权现时市场价格评估受托估价单位:湖南鸿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常德市)湘鸿房地(2023)(估)字第D-0502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O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本次估价对象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湖南泰谷生物肥料 有限公司所属位于常德市澧县梦溪镇团堰村一宗涉执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 地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37447. 70平方米,设定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设定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45.42年, 设定容积率为1
2、.0,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外“四通”(通路、通电、通 讯、供水)及红线内场地平整。本次估价对象仅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含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定着物。四、估价对象概况(一)土地登记状况1、估价对象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估价对象的权属来源及权属变更情况:估价对象为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00317, 合同编号:澧让字(2018) 386号),常德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 10月23日与澧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2019年5月常德泰谷生物肥 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 的不动产房地产
3、权情况证明,2022年1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 该宗土地进行了查封,查封限制时间为2021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 日,查封文号:(2020)湘0104民初12523号;2022年1月18日长沙市岳 麓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限制时间为2022年1月18 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查封文号:(2021)湘0104执保2787号;2022 年6月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限制 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查封文号:(2022)湘0104 执恢1026号。3、土地使用权人: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4、估价对象位置:位
4、于常德市澧县梦溪镇团堰村。5、土地用途: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不动产房地产权情况证明, 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6、土地面积: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不动产房地产权情况证明, 土地登记面积为37447. 70平方米。7、土地使用权年期:由于委托估价方未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 书,估价人员无法确定估价对象出让起止日期,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00317,合同编号:澧让字 (2018) 386号第七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为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合同第六条规定 为出让人同意在2018年09月2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
5、给受让人。本次估价 设定估价对象出让起止日期为2018年09月27日起至2068年9月26日止, 至估价期日2023年04月27日,已使用土地年限4. 58年,剩余土地使用 年限为45. 42年。8、土地四至:东抵山地和林地,南抵乡村未硬化道路,西抵山地和林 地,北抵山地和林地。9、土地级别:估价对象位于澧县梦溪镇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本次 评估参照澧县梦溪镇城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末级,即梦溪镇三级工业用地。10、不动产登记证书号:湘(2019)澧县不动产权第0008200号。11、不动产权证书编号:/12、登记时间:/13、不动产登记单元号:GB00001W00000000o14、不动产权证
6、书附记:/(二)土地权利状况1、估价对象的土地所有权状况:估价对象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2、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状况:估价对象属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估价对象土地来源合法、产权清晰。3、估价对象的土地他项权利状况: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不动产房 地产权情况证明,2022年1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了 查封,查封限制时间为2021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查封文号:(2020) 湘0104民初12523号;2022年1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 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限制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
7、查封文号:(2021)湘0104执保2787号;2022年6月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 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限制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 年5月31日,查封文号:(2022)湘0104执恢1026号,未提供抵押权、担保 权等其他他项权利资料。鉴于本次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不考虑估价对象已查 封或其他他项权利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三)土地利用状况1、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资料和估价人员的现场勘查,至估价期日,估价 对象现状条件下为待开发空地,地上为杂草、建筑垃圾及简易工棚,土地开 发程度为红线外“四通”(通路、通电、通讯、供水)及红线内场地平整。2、规划利用状况(1)规
8、划利用条件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 号:B00317,合同编号:澧让字(2018) 386号,宗地规划用途为工业 用地,规划总建筑面积37447. 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1.0,建筑密度 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 2621平方米。(2)最佳利用方式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最有效利用原则,本次评估设定估价 对象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设定容积率为1.0,设定建筑密度为35%,设 定绿地率为15%,设定其余各项指标取最优值为最佳利用方式。(3)利用限制和缺陷估
9、价对象无其他利用限制和缺陷。3、土地闲置情况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 号:B00317,合同编号:澧让字(2018) 386号)第十六条规定,受让人 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9月26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9月25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 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 不超过一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 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
10、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 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 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至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尚未开工建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提请报告 使用者注意。五、影响地价的因素说明(一)一般因素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地价总体水平的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等因素,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行政区划、城镇性质、城镇发展过 程、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及住房制度与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国民 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1、城市资源状况(1)地理位置及行政区划
11、澧县介于东径111。1230至112。05与北纬29。16至29。57之间,位 于湖南省西北部,北与湖北省公安、松滋县接壤,东临安乡、南靠临澧、 西接石门。县城作为澧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于县域中部的澧阳平 原上,南濒澧水,东距津市市8公里。与长江直线距离80公里,是枝柳铁 路、二广高速和207国道跨越长江,进入湖南的第一县。澧县北连长江, 南通潇湘,西控九澧,东出洞庭,自古就有“九澧门户”之称。是澧水流 域和湖南省参与长江开发的一大战略要地。2015年末,全县总面积2075平 方公里,县城面积149. 67平方公里。全县耕地面积108. 6万亩。2015年底,澧县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调
12、整后全县辖澧西、澧阳、 澧浦、澧澹4个街道和甘溪滩、火连坡、码头铺、王家厂、金罗、盐井、 大堰当、梦溪、复兴厂、城头山、涔南、如东、小渡口、官垸、澧南等15 个镇。(2)地貌地质澧县地域呈弯月形,东西极度长约83公里,南北极度宽约46公里, 呈现东西距离相对狭长,南北距离相对较短的状况。地势西北部偏高,属 山区;南部与北部属丘陵区,起伏不平;东部和西南部为湖垸区,水网纵 横;中部系省内著名的澧阳平原。气候澧县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向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过渡的地 带。气候温暖,四季分明,热量丰富,雨量丰沛,春温多变,夏季酷热, 秋雨寒秋,冬季严寒。澧县年平均气温16. 7t,年降水量1200-
13、1900毫米, 无霜期272天,适宜水稻、棉花、油料作物生长。由于受地形影响,全县 气候呈现非地带规律。西部山区,太青年平均气温9.2。(2,而澧水河谷地带 年平均气温16. 8(。平原区年降水量在1500毫米以上。(4)水文澧县有大小河流47条,可划分澧水、四口两条水系。其中一级支流9 条,二级支流22条,三级支流15条,四级支流1条。澧水水系在县境内 有6条,包括澹水、道水、涔水3条一级支流,县境内流域面积781. 75平 方公里,干流境内长32公里。四口水系有界溪桥、顺林桥、危水河和松滋 所属的11条大小溪河,其中一级支流5条,二、三级各3条,总流域面积 570.8平方公里。(5)城市人
14、口2021年末全县户籍人口 91. 84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12万人。其中, 城镇人口 24.8万人,乡村人口 67. 1万人。2、不动产制度与不动产市场状况(1) 土地制度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在不改变城市土地国有的条件 下,采用拍卖、招标、协议、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 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需要继续使用 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2002年国土 资源部颂布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 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
15、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 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 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该规定正 式确立了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04年颂布实施 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 定提出,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 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2006年度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6)
16、 100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 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100号文重要的是对土地出让金的 支出进行了规范,明确土地收益的支出方向:农民保障与补偿、土地整理 投入、国有土地基金、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这样土地出让金已经不再是 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发1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及城区实际,政府还制定了 一整套土地管理政策,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旧城改造中的土地 处置,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各方面,都制定了相 关政策。(2)住房制度
17、公积金新政实施。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房 地产政策将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 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表示,近期 推出的公积金新政的实施,是对中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需求指示的呼应,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城市出台新政,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2015年3月25日国土部住建部楼市新政落地。国土资源部、住建部 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通知,要求2015年各地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 规模;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建设指标;多措并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
18、设;部门联动,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2015年3月30日央行宣布二套房款首付可低至四成。中国人民银 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布,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 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 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 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自3月3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恢复至2年。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
19、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 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 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 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 25个百分点至 4. 35%;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 25个百分点至1. 5%o2016年2月2日,央行发文称,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 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 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
20、 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 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册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 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 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 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 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
21、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地价政策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 20号),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度,加强了出让地价评估管 理,特别是加强管理土地利用条件下发生变更情况下应补缴地价款的工作。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印发湖南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 1号),通 知规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 依法约定的
22、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 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 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转让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 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等于正常出让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其最低补缴额,商业用地 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 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转让房改
23、 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准补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价款补缴标准出台前,授权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补缴标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调整土地出让 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发生土地增值的、同时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用途与容积率发生土地增值的、其他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 有关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了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度,加强了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特别是 加强管理土地
24、利用条件下发生变更情况下应补缴地价款的工作。2021年澧县人民政府完成了规划区范围内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澧 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澧县城镇基准地价 的通知(澧政发20215号),文件中所附基准地价于2021年10月1日 起实施。(4) 土地市场交易情况根据中国土地市场网数据显示,2022年澧县招拍挂出让土地共18宗,招 拍挂供应总面积为533505. 9a2, 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 仓储用地,其中,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最大,城镇住宅用地面积次之,商服用 地供应面积供应最少,占供应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73.73%、21.34%、 4. 92虬总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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