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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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二章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
2、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备案时应填写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第六条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检验检疫查验场站
3、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监管工作。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检验检疫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第九条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第十条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第三章申报和查验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第十二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境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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