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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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 产品鉴别检测(以下简称鉴别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 展鉴别检测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鉴别检测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益原则,确 保检测结论科学、准确、权威。第四条 鉴别检测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对鉴别检测工 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机构与要求第五条 检测机构负责承担所
2、在省(区、市)或指定区 域内鉴别检测工作。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确保开展鉴别检测工作的公益属 性,应确保从事鉴别检测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应的电 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库。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第七条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一)司法机关的委托;(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第八条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五)无相关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
3、素无 法鉴别检测的;(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具备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于受理的委托,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 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责任、义务、复检等事项。对 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告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条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负责。委托鉴别检测事项与监管执法工作相关的,委托 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或其他 特殊情况,委托方可通过协议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第四章 检测依据和结论第十一条 鉴别检测依据包括:(一)电子烟管理办法;(二)电子烟
4、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三)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四)电子烟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或说明;(五)执法部门提供的视频、图片、信息等证据材料;(六)检测机构确认的实验室方法或研究成果;(七)其他能够得出或辅助得出结论的相关信息或技术 等;(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 根据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提供的 证明或说明等,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一)未经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 用与其电子烟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二)未经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 用与其电子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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