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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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 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以下简称“学院”)的所有捐赠。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 生;资助教育创新项目;资助创业人才等。第二章捐赠原则第四条 平等自愿。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第六条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第七条 公开透明。
2、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 会各方监督。第三章捐赠种类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财产 的行为。第九条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 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 定性捐赠;(三)捐赠资金分为无存续年限(一次性全额到位),有存续年限(数额较大的可按年 份,分几年逐步到位)。(四)基金类捐款分为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 或增值部分)。附:
3、接受捐赠登记表登记单位:(公章)捐赠单位(人)捐赠联系人联系方式捐赠资金性质口非限定用途口限定用途口动本口留本捐赠金额元存续年限口无口有实物名称估价部门(人)数量实物估价受益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受益单位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其他说明:(如有协议请附后)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条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中的各类事项。下 设捐赠秘书处,主要行使以下工作职责:(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 策建议;(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 手续;(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
4、案,并经 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A)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第五章捐赠程序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第十二条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
5、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 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 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等。第十三条 凡向学院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学院均出具合法收据。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 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第六章捐赠鸣谢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多少,学院均将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 要求保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以下 者,颁发捐赠证书。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10万元人民币),颁发捐赠证书和 荣誉捐赠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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