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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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首页金尊介绍 金尊团队业界新闻典型案例法苑纵横 在线询问询 问解答金尊茶座联系我们当前分类:法苑纵横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之我见更新时间:2010-10-11 来源:点击数:26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之我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廉军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难以确定高空抛物致害人的侵权责任 规定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支持这一规定的理论存在重大缺陷,该规定 有违法律的公允正义,更有躲避国家责任之嫌,实践中亦可能产生诸 多负面效果,应当废止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适用。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人不明侵权责任否定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生效施
2、行的侵权责 任法第87条对难以确定高空抛物致害人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 定。媒体报道中将这一规定称为侵权责任法一大“亮点”,但也有人 私怨的人,有可能利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来达到嫁祸于他人 的目的,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其非法目的,也可以躲避法律制裁。另一 方面,可能导致受害人一方怠于发觉真正的加害人甚至恶意隐匿真相 的状况出现。我们并不能完全解除高空抛物的受害人一方知道或者发 觉了真正的加害人的状况,但假如这个加害人没有充分的经济赔偿实 力,则受害人一方就有可能隐瞒真相,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 的规定要求全体业主担当赔偿责任。2009年4月18日发生在广州的 高空抛砖砸死婴儿事务就比较典
3、型地反映了这种苗头:4月19日一 位律师供应询问说依据烟灰缸伤人案等案例,死婴的父母可以向周边 三栋楼的全部住户要求赔偿,而4月20日就有报道称警方已经找到 抛物人,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而小男孩的父母都来自内地的打 工者,经济并不富裕,对于死婴父母的索赔要求其看法也很不协作, 据称死婴的父母非常悲观。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是应当替死婴的父 母抱不平呢?还是替那些险些搭上共同赔偿责任的住户们感到庆幸 呢?2、躲避国家责任。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绝大部分可能涉与刑事犯罪问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依据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过失伤或有意损害 (杀人)犯罪。发觉真实的加害人也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4、是公安机关 的法定责任,而且,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能够找到犯罪嫌疑人,都不影 响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属性。从近些年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 件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是不够的,发生此类状况公安机关往往 告知受害人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途径解决,事实上是要把应由国家担 当的职责强行转嫁给无辜的平民百姓,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疑又 为公安机关躲避法定责任供应了 “法律依据”。此外,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责任得不到经济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 在我国部分地区己经建立了刑事犯罪受害人救济基金制度,由国家财 政、社会捐赠等筹集到资金对因刑事犯罪受到损害却得不到赔偿的当 事人进行救济。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论是属于刑事案
5、件还是属于民 事案件,都不应当通过由大多数无辜者担当责任的方式转嫁国家责 任。3、引发新的社会冲突。法具有预料功能,即人们依据已经制定的法律可以知道自己行为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假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可能使大多数无辜业主 担当损害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 从事任何有害行为的状况下被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惩罚,人们将无法预 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丢失了它最基本 的预料功能。这样的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稳定、有平安感的社会吗?以 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例,据网上的资料披露,因全部被判负赔 偿责任的被告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向全部被判担当责任的被告 发出
6、了强制执行通知与强制由在职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扣款的裁定 书,裁定每月扣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最高的每月500元,最少的 每月扣150元(这意味着这些被扣款人工资最高的每月1000元,最 少的每月仅300元),这些被执行人中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妇,一个 腿脚不便夹着双拐,另一位则身患癌症,其子女或下岗或无业。一部 分被告不断地四处上访,认为判决不公。这样的社会效果莫非是我们 情愿看到的吗?此外,我们可以设想,当某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 务成为被告之后,该建筑物内的业主之间还会和谐相处吗?由此产生 的不利后果该怎样才能弥和呢?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缺乏法理
7、 基础,有违法律的公允正义,有躲避国家责任之嫌,实践中也可能带 来严峻的社会问题。为此,应当予以删除,或者通过司法说明的方式 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订正立法的不足。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说明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 版。2王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王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一一以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为视角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探讨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探讨的20个问题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上)7阳庚德:论由区分全部权人连带赔
8、偿高空抛物所致损害的法律障碍一一兼评中国民法典草案 侵权责任法编第56条8陈晓军:高空抛物的概念与侵权责任之法律探析9沈雄杰: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共有评论0条对不起,短暂没有内容!您是第40735位访客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版权全部2008鲁ICP备08104215号站点地图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对这一规定也持保留看法,认为这一规 定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允正义,更有躲避国家责任之嫌, 实践中亦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故此,应当废止该规定或在司法实 践中严格把握适用。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司法实务状况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近几年时常发生、颇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 案件
9、。当然,这里所说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指无法找到致害人 的案件,假如可以确定致害人,干脆由致害人担当赔偿责任当属无疑。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各地法院的裁判 结果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状况:1、判决建筑物的业主担当侵权责任,如重庆“烟灰缸伤人案”。重庆 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被告24户居民中的22户 共同分担原告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每户赔偿8101.5元。22户被 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以“依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全部人不 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运用人担当连带责任”为由,驳回再审申
10、 请。2、判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公司担当赔偿责任,如深圳“好莱居高空 抛物案: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在放学 途中,被好莱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案件发生后,深圳南山警方绽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钟某的父母将好莱居大厦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 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 担当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担当 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近23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73户业 主担当赔偿责任的诉讼恳求o3、以致害人不明为由驳回起诉,如济南“菜板砸死老妇案:2001
11、 年6月20日,济南市的老妇孟某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伤,其 子女发觉后马上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 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某的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 为被告知至法院,要求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 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致害人,缺乏明确详 细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全部人或者 管理人,且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说明。据此,法院 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维持了原判。上述案件法院不同的裁决结果,说明法官对类似案件存在相识上的分 歧,根源却在于立法上无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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