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与2022版安全生产法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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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安全法的对照2022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合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
2、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
3、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合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 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
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 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5、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催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将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6、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催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对 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将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
7、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 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8、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 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
9、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 况下住手作业
10、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 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即将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
11、。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 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wei)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即将作 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12、权利,并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 况下住手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
13、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将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 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_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
14、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 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wei)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即将作 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 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
15、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 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 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
16、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 到举报后应当即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 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 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 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 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17、调阅有关资 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即将排 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wei)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允许,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
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 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 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
19、到举报后应当即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 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 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 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 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 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
20、)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即将排 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wei)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允许,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wei)险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wei
21、)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wei)险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wei)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22、查人员(以下统称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 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 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
23、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 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 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 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 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 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4、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 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 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 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住手施工、住手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 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现实危(wei)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住手供电、 住手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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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安全生产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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