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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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 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 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 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 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时,可以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加 强广告监测工作,根据消费者和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监测 资料;根据广告监督管理、广告审查等机关的要求,为行政执法 提供相关依据。第三十四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监测、监 督中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及时通知广告发布者,并根据不同 情形分别作出建议改正、责令暂停发布等决定。第三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
3、机关及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广播、电视、报刊 等主流媒体应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者黄金时段免费刊播违法广告 公告。第三十六条 广告协会是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为会 员提供广告信息、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 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广告协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依法制定广告行业自律准则和广告设置、制作、发布 的规范;(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对广告审查员开展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五)发布广告警示;(六)根据广告信用评价办法
4、,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公布评 价结果;(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广告活动的会员予以批 评指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5、费用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 广告业务。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 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承 担。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发布虚假 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 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发布虚假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6、者、广告发布者 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7、布者改正或者停止 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无照经营查 处取缔办法和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
8、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 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 日五千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
9、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 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的;(二)发现广告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不予依法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指的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 或者备案的,可以参照同类媒介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第五H条 本条
10、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 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第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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