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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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 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
2、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 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 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 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 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 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近日,为贯彻落实国
3、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10 年实施节能审查制度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 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 优先方针,把节能贯
4、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 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的 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 务、新要求,在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基础上,202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高质量开展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工作,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实施办法,并于2023年7月5日正式实 施。二、主要考虑一是坚持对标对表、有效衔接。对属于国家层面权限范围的,严格按照国 家规
5、定执行。对国家赋予地方权限的,立足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具 体做法。实施办法注重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与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 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坚持放 管结合。将除报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外的10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设区市,赋予省直管县、赣江新区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权 限。二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将除 报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外的10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下放至设区市,赋予省直管县、赣江新区设区市级节
6、能审查权限。明确节能审 查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 能审查不予通过;委托评审时间(不含文本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 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60个工作日。实施办法注重优化服务,要 求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透 明度,以高质量服务提升节能审查效能。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施策。实施办法以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推动 节能降碳的作用为目标,以务实管用为原则,统筹考虑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健 全制度规定,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细 化节能评审、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执行要求,支撑相关制度更好落地
7、实施。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 能验收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 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 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I,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 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七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 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 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各级节能审查机 关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
9、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设区市级、县 级节能审查机关按权限开展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 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 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 导。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 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当量值) 的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 部门节能审查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
10、作的部门。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 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二)设区市级和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报省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
11、 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和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外, 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和赣江 新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三)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 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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