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docx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
2、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
3、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前款所称散装水泥
4、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第十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第十一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
5、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一)混凝土、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砂浆在三十立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合作 建房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