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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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 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 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 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 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
2、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 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协助核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 称申请人)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 关(以下简称核查单位)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 实性,向掌握或者知悉该内容且对申请人有证明义务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 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协助核查单位)提出协助核查请求,协助核查单位核查申 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向核查单位提供证明性核查结果的行为。第四条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核查单位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核查 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应当优先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
3、享平台、政务服务 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依法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解读材料为深化减证便民工作,加快全领域无证明之省建设,推进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在我省落实落地。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 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 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204
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 排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相关数据 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 查。二是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的需要。我省自2019年按照国务院部 署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以来,特别是纳入无证明之省建设工作以 后,取得明显成效,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了方便。今年,数字强省建设领 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2023年工作要点 要求:6月底前,出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三是解决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难点的需要。前期,全面推行 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
5、规程、证明事项清理、告知承诺制事项动态管理等 各项基础性制度机制已建立,当前的重点任务是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普遍 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将申请人的证明义务转变为行政机关的 信息核查义务,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关键环节。经过调研发现,对于无法实现 线上核查、又不符合现场核查标准的事项,还存在着协助核查机制不健全、核 查程序不规范、核查时限不统一、沟通对接不顺畅、衔接配合不力等问题,迫 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二、制定过程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实际原则,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收集外省资料,重 点学习已出台相关制度的省份的经验做法
6、。先后到不同市县开展实地调研,深 入了解有关部门经验做法,全面摸清工作实际。二是精心研究论证。成立起草小组,选取部分市局业务骨干参与起草,多 次召开座谈会,就焦点问题进行研讨。对照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 际需要,逐条逐项研究讨论,形成核查办法初稿,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 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建议。广泛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分别向45个省直单位、16 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32条,逐条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对合理 化建议充分采纳吸收,形成核查办法(审议稿)。四是按程序提请审议。及时提请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审 议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核查办法共14条
7、,重点是从职责划分、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 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一是总则部分,就制定目的和依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行政协助核查 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规定了核查单位在不具 备线上核查、现场核查条件下,再请求行政协助核查,并规定了司法行政部 门、核查单位、协助核查单位的职责。二是规定了核查程序,分别对请求程序、核查程序、反馈要求、送达时间 确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核查单位提出协助请求后,协助核查单位应 当尽快核实是否属于自身职责,并分类规定了无法协助时2日内反馈,应当协 助时5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以缩短申请人的办事时间。三是对保障措施提出要求,围绕建立协助核
8、查机制、遵守相关工作义务、 避免争议久拖不决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协助核查 顺利、高效进行。等方式进行核查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单位无法通过线上核查、现场 核查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可以请求协助核查单位予以协助。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推 进、监督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 索建立行政协助核查平台,推动协助核查工作便捷化、高效化。核查单位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时应当积极履行核查义 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确需行政协助的,向协助核查单位提出书面请 求。协助核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履行
9、行政协助核查义务,对经核实属于本单 位职责范围的核查请求,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本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核查 的或者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六条核查单位需要协助核查的,应当向协助核查单位发送实施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见附件1),明确协助核查的理由、申请人 承诺内容、核查需求、反馈时间等内容。第七条协助核查单位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应当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 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应当于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核查单位,并退回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第八条协助核查单位经核实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应当立即完成核查并 出具实施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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